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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篇:陶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申诉状

 李煜律师 2021-11-25

                                           

XX高级人民法院:

我叫XX,对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贵院XX号刑事裁定书不服,现要求你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客观方面。第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拿老鼠药给主犯王某的客观事实的直接证据,仅有二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证实,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虽有证人马某证实听到二人在厕所说话,但并未证实二人说话的内容,因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充分,存在合理怀疑。第二,王某称被告人教唆其投毒,并在现场拿着其手投毒,与陶某某供述冲突,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主观方面。第一,被告人陶某某缺乏杀人动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与死者多次吵架,但被告人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要杀死被害人,并且从生活常理看,其普通的民间纠纷也未达到消灭对方肉体的程度,这与主犯王某杀死丈夫达到个人目的完全不同。第二,被告人多次否认其明知王某要拿老鼠药的用途,仅仅是应王某的要求客观提供了毒药。在案无其他证据证实陶某某主观明知,故其辩解无法合理排除,应认定其主观不具备杀人故意。

二、被告人系帮助犯,非实行犯,判处死缓量刑崎重

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在整个杀人过程中,既未提议,未在现场以任何方式帮助主犯王侠实施杀人行为,更未实际实施杀人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仅应主犯王某的要求,在案发现场之外为其提供老鼠药,此外再无其他行为。即使认定其构成杀人罪的帮助犯,鉴于上述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对其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3-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被告人死缓属于量刑崎重。

三、一审判决剥夺被告人法定辩护权利,严重影响公正判决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陶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追诉,可能被判处死刑,此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法定必须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情形。在未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前提下,即对其作出刑罚中最重的死刑判决,系对刑事审判程序的严重违反和被告人人权的极大侵犯。况且被告人系文盲,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无法自行辩护,在此情况下的判决缺乏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重新审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不充分且主要证据存在冲突,量刑明显不当,且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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