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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刑罚是与新冠肺炎防治不一样的隔离:文字+语音【更新版】

 李煜律师 2021-11-25

   编者按:刑罚是什么?历来众多纷纭,本期讲座提出刑罚是一种观点,并从刑罚与新冠肺炎的隔离的区别说起,讲述隔离的意义一是防止再犯,二是报应,惩戒。接下来跟听众分享如何隔离以及隔离结束的判断。录音讲座来自于喜马拉雅专题讲座《李煜律师说刑法》第47期,文字整理:姜碧霞,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关注刑事办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话题:刑罚是一种隔离。

“刑罚是一种隔离”这个问题其实是刑法学中比较宏观、比较基础的一个话题。我从实务出发,向大家介绍一些我的想法。我们从当前疫情防控的角度来讲,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疫情、防控也是一种隔离。这种隔离我们已经耳熟能详,它是不常规、不常见的一种隔离,而刑罚是一种常规的、常见的隔离。此种隔离与传染病的隔离不一样,首先它是一种国家强制力,是国家通过裁判的方式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的隔离,是国家对于被告人的一种否定评价,而传染病防治法的隔离是为了国家公共安全利益而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所以这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这是在此次专题讲解之前联系时事新闻进行的一些讲述,现在我们进入主题。

隔离的意义是什么?首先,一个犯罪人肯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有再犯的可能性,传统的暴力犯罪就不用说了,比如说抢劫、杀人、强奸或者放火之类的具有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必须将他们隔离,才能预防他们再次犯罪。隔离就是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刑。对于危险性不太大的,比如目前的白领犯罪、高智商犯罪、计算机犯之类的,为什么也要实行隔离呢?这个道理其实也不难。因为高智商犯罪虽然没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他可以利用手中的工具、技术、高科技实施危险性更大的无形的犯罪,比如他们可以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利用黑客攻击国家正常的计算机系统;实施诈骗型的犯罪,利用集中平台,使众多被害人倾家荡产。通过隔离可以使他丧失物质和技术的手段,从而预防他再次犯罪。

第二种意义的隔离本质上也是偏向报应性。按照我们过去讲的“同态复仇、睚眦必报”,刑法没有报应性的话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我们一直强调刑法的本质就是报应,它是对已经犯错的人(不是一般的错,而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错,称为犯罪)进行惩戒,所以就是国家代表人民对已经犯错的人进行惩戒,这对本人是一种报应,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们经常在法庭上或者公安机关的宣传中看到“你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这种“代价”的概念就是一种惩戒、一种报应。刑罚的意义主要就是这两种。在这里,既然说到报应,就肯定要隔离,就应该剥夺其自由。

第二点,我们讲如何隔离。一般来讲,都是放在看守所或者监狱进行隔离,切开与社会大众的信息和人身接触,从而实现安全性,并对其本人进行惩罚。剥夺人身自由,使其正常的生产、生活、学习活动受到阻碍,对其本人进行惩罚,预防其进行再犯的可能性。但是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隔离也面临一个问题,也就是我们经常在刑罚执行中讲到的交叉感染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更多的是一个刑诉法的问题,刑诉法是刑法的执行法,刑法要靠刑诉法来保障。交叉感染问题一直被监管部门所重视。如何避免交叉感染问题,让一个不是很坏的人在监狱中染上更多的灰色,回归社会之后反而没有达到改造的效果,这是监狱管理部门一直重点关注的问题。改造犯人本质上是促进其新生,使其变好。监狱管理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思想改造和文化教育的工作,避免出现交叉感染的问题。

有的人说有些行为不需要隔离,那么什么情况下不需要隔离呢?这就涉及到我们要讲的第三个问题:怎么判断不需要隔离。首先,隔离的期限怎么计算。隔离期限一般是法定的,法院判定刑期是多长时间,隔离期就是多长时间。其次,如果表现好的话,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情况下实际隔离时间就会减少。再次,完全不需要隔离的情况。这就是判处缓刑、非剥夺自由刑、罚金刑等。这种人一开始就不会进行隔离。近年来,我们国家陆续通过一些刑事诉讼措施保证一些人从一开始就不需要隔离,所以在逮捕阶段就不会被逮捕、或者直接取保,在检察院阶段没有被起诉,在法院阶段没有被判处实刑,这样一些人从头就不会被隔离。那么为什么有这样一些人不需要隔离呢?这就涉及到这些人本身的祸害性。前一讲我们讲到“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就谈到这种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意味着对一些没有必要的情况限定一定的标准和范围,也就是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隔离。犯罪分为恶性犯罪和不恶性犯罪,有主观上恶性不大和客观上恶性不大。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对于有些人就会实行刑罚执行犹豫制度。刑罚执行犹豫制度也就是我们国家的缓刑制度。这些人可以放在社区里面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基层司法所配合监狱管理部门,对判处缓刑的人进行社区矫正,在监狱外面对他进行犯罪改造。从这方面来说,这些人并不是没有任何恶性。他们不需要放在监狱里面进行管理,一方面是对其本人罪行较轻的一种评价,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刚才讲到的交叉感染,因为不论监狱监管部门怎么做,交叉感染是很难去完全避免的。在社区矫正的情况下,把这些人放在外面就不需要去隔离了。这批人考验期满之后就可以正常回归社会,刑罚不再执行,要是在考验期内他们故意犯罪或者违反规定,就经不过考验,要重新投入监狱进行改造。所以缓刑制度是相当科学的,既考虑到这些人本身不应该放在监狱里进行隔离,也考虑到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理,而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暂时停止执行,给他们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满之后还是觉得不行,那么还是应该继续放在监狱里。但是从数据统计和制度初衷以及实际效果来讲,缓刑中的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人没有继续收监,缓刑期满之后自动刑期结束。但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再次犯罪,违反规定,考验期没有经过,那么他们就不适合进入社会,还需要继续进行劳动改造,这样才能达到隔离的效果。

今天跟大家讲的是刑罚的效果。刑罚是我们学习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很多问题的基础,把刑罚问题弄清楚、弄仔细了,后面的知识才会陆续弄清楚。以刑罚为根据点和出发点,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是如何一步步展现出来的。当然刑法学主要是规范法学,我们更多的兴趣是一个法律的判断,而不是对犯罪是怎么发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多看看电影、文学之类的,对犯罪是怎么发生的有一种感性的认识,后期再进行理性的思考、理性的判断,进入刑法学规范学的范畴内,实现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转变学习。相关电影、文学等非常多,也不好推荐,比如世界名著,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雨果的《巴黎圣母院》等等。关于罪案的电影也很多,比如东野圭吾的系列,还有安徽著名的法医秦明写的《法医秦明》并拍成了系列剧,这类电影电视剧非常多。很多罪案通过文学的形式去表现也能带大家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也是很不错的。我们要树立对刑法的兴趣,所以才更有精力投入研究和学习。

今天就跟大家讲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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