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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师2019年最新败诉案例展示--输得太不服气!

 福州蔡思斌律师 2021-11-25

律师做了二十年,成功案例很多,败诉案件也不少。这很正常,毕竟官司有输有赢,你不可能在所有案件,无论站在原告、被告立场上都能赢。当然,律师一般只宣传胜诉案件,不去讲评自己的失败案例,这似乎更正常。每个人只想展示自己的正能量,展示自己的加分项,这是人性使然。

但今天,我却想讲讲自己上周的一个败诉案例,自揭其短,实在忍不下这口气……

一、案件简单,裁判结果却“富含深意”

一起涉外离婚案,原告为加拿大籍,要求与国内丈夫离婚。原告身处国外,因路程及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开庭,二次诉讼都委托我们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第一次诉讼很顺利也正常,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隔后我们又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于2019年7月2日开庭时出了点岔子,经办法官说原告本人没有出庭,这庭不能开,并对我们作了一份笔录,问为什么原告本人没有出庭及有否法律依据。我们在笔录中陈述原告本人因路程及工作原因无法到中国开庭,已有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且立案时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表明原告离婚意愿的离婚意见书。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之规定,原告本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在法院审理实务中均是如此操作的。

在笔录作完之后,我们其实没有什么特别感觉,毕竟这并不是高深疑难法律难点,认为经办在后面去查阅相关法规及案例,再不济问问同事应该也知道作为外国籍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出庭而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

不想,我们在上周四收到(2019年7月11日)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中载明“……2019年7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收到裁定的当下,我的胸口都闷痛了,这个做法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出乎律师的想象,更超越一般法律人的认知,连一般的法律规则都不遵守了,无法理解更难以接受。

二、荒谬裁判,可能导致原告数百万财产的损失

为什么难以接受,因为这个裁定是非常荒谬的,此前根本没有先例,正常做法不可能如此。毕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规定,在有提交书面意见的前提下法院是无权按撤诉处理的;毕竟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讼时本人也是没有出庭的,同样的一个法院也审得好好的,现在却同案不同判;毕竟全国此前所有法院包括福州各级法院对于涉案离婚案件,只要当事人身处国外,凭借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都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毕竟本人之前代理几十宗的涉外离婚案件也从来没有出现这个情况。

表面上这个撤诉裁定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过半年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诉的,只是拖延半年时间罢了。但实际上,这个视同撤诉裁定会极大影响原告权益,有可能让其几百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一空。因为,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方就百般拖延,一直不出庭,最终以公告方式缺席判决。而在第一次离婚判决后,被告就将位于福州五四路的面积达二百多平方米的办公楼私下转让,转移价款至少在290万以上。为此,我们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申请对其他店面房产作了诉讼保全。本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一出,等于本案已了结,被告是有权马上申请解封,就有可能马上转移原被冻结资产,原告有可能又损失数百万元。

三、九字裁决,原告跨国申诉、投诉的心酸

为了换回这个局面,最大限度进行补救。我们的委托人无奈之下,只好无奈放下手头的工作,冒着失业风险请假,被迫承担暑假期间高额数万元的差旅成本,万里迢迢从加拿大至少坐十五个小时的飞机到中国投诉、反映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容易么,区区九个字的裁定,就要让原告跨国奔波,来回跑断腿,后续被迫得包括但不限于向一审法院申诉、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向各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向纪委监察部门投诉反映等多种渠道解决问题,内中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又谁来承担呢。

四、反常即妖,案件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会出现这么反常的情况,正常的当事人会怎么联想,作为一个律师又会怎么联想……其实是不言自明的。我的当事人毕竟身处国外多年,还是相对理性平和的,她在各级投诉函件中只是认为经办法官有徇私枉法的可能。在其交涉过程中,据其陈述经办法官所在民事庭的庭长也感觉这个裁定是有问题的,他称法官也是人,有时难免会犯错的……

人有时会犯错这很正常。但人要特意犯错怎么办,要假装犯错又如何……昨天网上热传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本文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解答: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或许,要有如此明确的审判指南,才不会让人曲解法律、随意作出裁决吧,可以让人少犯错吧!我们真的很期待福建省高院也能多出类似这样有明确指导审理,统一裁判规则的司法意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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