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会出现这么反常的情况,正常的当事人会怎么联想,作为一个律师又会怎么联想……其实是不言自明的。我的当事人毕竟身处国外多年,还是相对理性平和的,她在各级投诉函件中只是认为经办法官有徇私枉法的可能。在其交涉过程中,据其陈述经办法官所在民事庭的庭长也感觉这个裁定是有问题的,他称法官也是人,有时难免会犯错的……
人有时会犯错这很正常。但人要特意犯错怎么办,要假装犯错又如何……昨天网上热传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本文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解答: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