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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辩护意见的基本要素

 新用户17325722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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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玲  著名刑辩律师

辩护意见的基本要素

文  |  刘玲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控方指控,就案件证据、事实、程序、量刑以及法律适用等公开发表的综合性法律意见。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以演讲方式公开表达辩护意见。庭后,辩护律师将辩护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法庭,这就是平日所说的“辩护词”。辩护词是重要律师文书之一,它能够直接体现制作者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准、工作态度、文字表达力等。辩护意见,需要具备五个基本要素,下文分别述之。

一、核心词:说服

法庭上公开表达的辩护意见与书面辩护意见,核心内容大体相同,外在形式大大不同。前者是口语表达,后者是书面表达。前者务必要简洁、通俗、口语化,后者务必严谨、规范、论证严密。前者可辅助演讲者的气势、语气、语调、手势来说服裁判者,后者则格式规范、有理有据,发挥逻辑力量。

辩护意见的核心功能是,针对控方指控,说服法官接受己方提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法庭上,控辩审三方构成等腰三角形,控方是诉讼发起者,审判范围受起诉范围限制,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要求。辩方是防御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能针对控方指控范围进行反驳,而不能出界、出圈,不能在起诉范围之外另行开辟“战场”表达意见。

二、关键词:抬头称谓

说话说给谁听?受文对象是谁?这很重要,必须直截了当进行明示。

法庭上,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第一句话是“审判长、审判员:受某某委托,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这个“审判长、审判员”就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听者,也是是辩护词的受文对象。

辩护意见的接受对象要明确,只包括合议庭成员,没有其他人。但是,现实中,常有律师在“审判长、审判员”之后再加一个“公诉人”,这就错了,纯粹画蛇添足。还有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习惯加一句“同时与公诉人商榷”,这也大可不必。

三、关键词:自我介绍

法庭上,辩护律师任务有三大板块:发问、质证、法庭辩论。

发问和质证,由辩方和控方交互进行,类似“短兵相接”。法庭辩论时,控方和辩方各自独立发表综合性意见,全面彻底地表明立场、阐述各自意见,双方进行的是“大决战”。

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在发问、质证基础上综合阐述己方观点,向法庭发表的概括性、总结性的演讲。这一段演讲相对独立、完整。因此,在演讲伊始,辩护律师有必要进行自我介绍,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为什么坐在这里?很简单,用一句话便能概括:“受某某委托……(或“受……指定)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还可以顺便提一下自家律所名字做个植入广告。

自我介绍后,再来一个起承转合,诸如:“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我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下面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之后很自然地提出辩点。

四、关键词:辩点

法庭上,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组成辩方。公诉人先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针对指控要明确表态:是否同意控方指控?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还是改变定性辩护?

如果是无罪辩护,那就要从证据、事实、程序、法律等展开“排山倒海”式的反击。如果是量刑辩护,那就温和多了,和控方求同存异,围绕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这种辩护又被称为“求情之辩”。

亮明观点,表明态度,接下来就要提出辩点。一个案件的辩点可能不止一个,那就一个一个来,一个辩点就是一个论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起诉、审判都遵循同一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必然导致有罪判决率极高,公诉人“躺着都能赢”。因此,在审判阶段辩护空间着实有限,辩护律师很难只凭一个辩点就能“一招制敌”、大获全胜,最好是挖掘出全部辩点,运用“组合拳”练练发力,这才能抗衡处于优势的控方。

如何找寻辩点?先找案件中的问题,例如,控方证据不足,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控方定性错误,错把职务侵占罪认定为贪污罪;控方对同案犯责任认定不准确,把从犯认定主犯;自首情节没有认定;盗窃数额错误……这些问题,有可能成为辩点。

每一个案件中,发现辩点无疑最艰难。我们要通过反复阅卷、一次又一次会见、深度研究法条,才能找到突破口,找到辩点。往往是辩点找到了,案子就能迎刃而解了。

需要注意的是,几个辩点之间也要彼此协调,内在逻辑能够自洽,比如,证据问题和事实认定问题,前者是基础,后者要依托前者的论证。同一个案件的不同辩点,分量有所不同,一般将分量最重的辩点放在前面,最轻的辩点放在后面,就像排兵布阵时,让强兵打头阵。此外,不同辩点之间,在排序上也要有层次,一般是先事实,后法律适用,最后再谈量刑。

有一个问题,律师界一直在讨论,那就是当事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不能不一致?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公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此做出定论:如果当事人自行辩护做的是无罪辩护,那么辩护律师只能做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自己做罪轻辩护,那么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也可以做罪轻辩护。

还有一个问题也困惑着律师,就是同一个律师能不能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从形式看,这是同一个律师在进行左右手互搏,势必整体力量削弱,似乎不应如此。但是,辩护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己任,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就要倾尽全力。现在法庭审理时会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鉴于此,辩护律师在定罪程序中可以做无罪辩护,在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意见。这样,即使法庭未来作出有罪判决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就能发挥作用。

五、关键词:论证

逻辑的力量很强大。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围绕辩点,运用逻辑力量展开论证。

如何论证得有力?这考验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例如,某强奸案中,辩方提交一份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时走进酒店电梯的视频,而控方提出这份证据没有关联性,建议法庭不采纳。辩护律师如何反驳?可以从关联性的评判标准(指向标准和功能标准)来展开:这份证据有无指向了本案待证事实(强奸事实有无存在),这份证据能否使得本案关键问题(强奸是否构成)变得更有可能或更没可能。然后,再从视频内容进行分析——此二人神态自然、举止随意、有言语交流,很难据此判断被强迫进酒店。分析后得出结论:有这份证据比没有这份证据使得强奸罪成立变得更没有可能。如果这样去论证,有层次,有依据,有内容细节分析,力度就出来了。

论证时,不要天马行空,自说自话,一定要结合事实和证据,做到言之有物、有根据。例如,如果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辩点,就要详细指出证据中的具体问题。例如某贩卖毒品案中,从证据看,没有上游卖家的证据,也没有拟出售的买家的任何证据,只有一份口供被告人有笼统提及上游卖家,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论证时,要将这些证据分别摘录出来,详细进行证据分析,让证据自己“说话”。这样才有说服力。

论证时,要用好、用准法律这个武器。一是要把法律依据找全,二是要准确运用。比如,某出售手机卡银行卡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辩护律师认为应定帮信罪。这就要引用两个刑法法条和最高院的几个司法解释,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手去“破”——否定诈骗罪,另一手来“立”——可能构成帮信罪。但是,实践中,有律师在引用法条时只笼统写“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偷懒,辩护律师不详细列出法条内容,难道还要让法官帮你去翻书查法条吗?一定要指出是哪一部法律具体是哪一条,内容要完整引用。

综上,辩护意见要具备上述五个要素。除此之外,格式也需要注意,要有结束语,辩护词上要有辩护律师签名和日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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