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鄂医宝。今天要发送的信息是部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保将纳入省直统筹区管理 ,享受省直待遇。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21〕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从2022年1月1日起纳入省直统筹区管理。现对文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纳入省直?第二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其医保纳入省直管理的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三、关于保费征缴标准。 第六条规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每月按省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的0.2%缴纳。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退休人员由省医保局从其配置的个人账户中按月划扣。 (四)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筹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四、关于缴费年限。第七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需按省医保局核定的应缴费额足额补缴后,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使用。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门诊统筹待遇。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当年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年度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对应的支付比例报销。2.门诊慢特病待遇。需在门诊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等重大疾病,以及日间手术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参照住院医疗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置起付标准。 (三)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对应的支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报销。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职工医保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10%左右分类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医保局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限额为24万元(含)。 七、关于异地就医。第二十四条规定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以及异地转诊、急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备案、转诊手续后,医疗保障待遇按参保地的待遇政策执行。 八、关于医保关系转入转出。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调入、调出本统筹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在鄂企业和单位名单、具体的报销比例、异地就医办法等,在《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规定,鄂医宝在下期信息中发送。 (申明:鄂医宝旨在帮助大家了解政策,如解释有误,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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