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清代云南的文举人究竟有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有人统计为5700人,亦有人说为5697人,其依据均为民国时所修《新纂云南通志》。由于《新纂云南通志》因文献缺失,误载、漏载情况较多,其中的数据准确性有待商榷。而清代云南的乡试录所存极少。我们可以根据清政府分配给云南的各项乡试中额,即云南各科的乡试中额、临时性的增广中额、捐输加广中额、恩赏老年士子为举人之数额,作一相对准确的统计。根据这一统计,从理论上说,清代云南应有文举人5746名。 关键词:清代;云南;文举人;中额;广额;恩赏 明清易代之际,云南成为南明政权最后的居所,康熙初年,又成为“三藩之乱”的重灾区。顺治十六年(1659),清军攻占云南。康熙元年(1662),吴三桂带兵入缅,擒获永历帝并将其格杀,李定国也病死于缅境,这标志着南明政权覆灭。康熙二十年(1681),清政府平定了吴三桂发动的“三藩之乱”,捍卫了统一的成果,在新的基础上形成统一。战后,作为“三藩之乱”策源地的云南,已是满目疮痍。清政府通过重建统治设施,调整民族政策,使云南开始由大乱走向大治。科举考试,作为清廷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也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云南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清代科举考试分为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四个层级。乡试是清代科举考试系统中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一级考试。顺治二年(1645)仿明制,规定嗣后凡逢子、卯、午、酉年,八月举行乡试,是为正科,其后又有加科与恩科。乡试取中者为举人。 在科举时代,举人数量是衡量一个省份文风、教育、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很多地方的学者对本省清代的举人做过统计,如江西、福建、山东、江苏、浙江、直隶等。由于云南清代的乡试录所存极少,人们很难对清代的文举人有准确的统计。目前对清代云南文举人数的统计,大多根据李春龙主修《新纂云南通志》。其中,有人统计为5700名,有人统计为5697名。实际上,据《新纂云南通志》中《清文举人表》统计,应为5697名,其中,顺天乡试中举者43名。[1]又由于《新纂云南通志》有文献缺失,误载、漏载情况在所难免,其准确性有待商榷。清代乡试中额,即各省乡试中举人之数额,政府都有明文规定,各省均需按定额取进,不得任意增减。若出现无故漏取或多取之情况,朝廷就会进行严厉处罚。所以,清代云南举人之额数,应当与朝廷所批准云南取中举人数额是一致的。由此,统计清代云南举人数额,可以通过清廷所批云南取中名额来计算。各省举人数额的计算,应包括各科的乡试中额,这是最基本的数字,此外还应包括临时性的增广中额、捐输加广中额,以及自乾隆朝开始的恩赏老年士子为举人的数额。本文统计的举人数额即根据上述各款而定,但不包括副榜,因为副榜并不具备举人资格,仅具有准举人的身份;也不包括在外省如顺天、四川等省参加乡试的中举者。 了解云南乡试的开科情况是统计举人数字的基础。有清一代,共开科112科,其中正科84次,而云南因各种原因,并未达到这一标准。此外,除正科外,还有加科与恩科,共28次。恩科分万寿恩科和登极恩科,万寿恩科是皇帝或皇太后生日之年举行的科举考试,登极恩科则是皇帝即位之年特开之科举考试。万寿恩科始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登极恩科则始于雍正元年(1723),自后沿用为例。万寿或登基庆典若恰逢正科之年,则以当年为恩科,而正科则提前一年或延后一年举行,不会因此取消。《钦定科场条例》卷一载:“凡乡会试加科,俱由特旨,其试期或仍于八月乡试,次年三月会试,或改以三月乡试,八月会试,均临时酌定,不拘成例。有与正科同岁者,或移正科于前,或移正科于后,亦不拘成例。”[2]如乾隆帝八旬万寿,以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预行正科乡试,而正科的己酉乡试则改为恩科乡试。[3]除恩科外,正科之外另增的考试,称加科。清代有两次加科乡试:其一,顺治三年(1646)加科乡试;其二,康熙十六年(1677)加科乡试,这次只在顺天、江南、浙江、河南四省举行,[4]湖广、江西考生在江南考试,福建考生在浙江考试,山东、山西、陕西考生在河南应试。[5]涉及云南的加科、恩科,据统计共21次,具体情况详情见表1。 表1 清代云南加科、恩科情况 此外,清朝还有各省贡生、监生,或外地籍士子参加顺天乡试。顺天乡试因其独特的地理和政治位置,乡试中额一直位于全国之首。清廷为区分顺天乡试内不同地域的士子,实行编列字号。据《钦定科场条例》记载,顺天乡试中额分编满、合、夹、承、旦、贝、南皿、北皿、中皿字号取中。贝、承、旦字号分别代表直隶、承德、宣化地区,夹字号属于东北的奉天,满、合字号属于八旗科举。各省贡监生参加顺天乡试,奉天﹑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的贡监生为北皿;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的贡监生为南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的贡监生为中皿。[6]因这部分云南举子并未于云南贡院参加科考,故本文亦不列入云南乡试举人之列。 清代乡试试期一般为八月,共考三场,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每场都在考前一天点名搜检入场,第二天交卷出场。[7]整个清朝,自顺治二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共开乡试112科,其中正科84科,加科2科,恩科26科。云南由于战乱之原因,开科最晚。至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始允许云南举行乡试,但云南刚刚平定,贡院未及修好,不能组织全省考试,加上朝廷所派的学臣未到,故朝廷下诏该年庚子科乡试,于十八年辛丑科补行。[8]其后,云南乡试基本如期举行,但其中也有两个时期因战乱致使乡试停科。第一个时期是康熙十一年(1672)至康熙二十年(1681)之间,因吴三桂在西南叛乱而罢停康熙十四年(1675)乙卯科、康熙十七年(1678)戊午科、康熙二十年辛酉科这三科乡试,后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癸亥科补行辛酉科一科。[9]第二个时间段是咸丰初年,广西爆发太平天国起义,云南靠近战乱源头,地方治安和文教深受影响,从而导致云南乡试屡次停科或延后举行。咸丰八年(1858)戊午科、咸丰九年(1859)己未科、咸丰十一年(1861)辛酉科、同治元年(1862)壬戌科、同治三年(1864)甲子科、同治六年(1867)丁卯科6科因战乱停科,后于同治九年(1870)庚午科补行戊午、己未两科,光绪元年(1875)乙亥补行壬戌一科,光绪二年(1876)丙子科补行甲子一科,光绪五年(1879)己卯科补行丁卯一科,详见表2。有清一代,云南共开科97次,其中补行6科,实际取中103科举人。 表2 清代各省乡试停科补科简况 乡试中额,指乡试中固定录取名额,或者说是一个录取基数。清制,各省乡试均由朝廷规定取中名额,称中额,亦称定额。顺治二年,清廷确定各省乡试举人中额,其具体标准通常以各省田赋、人口、文风为依据,以大、中、小省来划分等级,确定数额。其后,顺治十七年及康熙三十五年(1696)、五十年(1711)有过几次调整,至乾隆九年(1744),各省乡试中额基本确立,此后各朝基本遵行无改。云南共开科97次,取中103科举人。相应各科中云南中额如下。 顺治二年,朝廷给予云南举人定额为54名,顺治十七年题准:“云南初定,首举乡试,照旧额取中。”[10]到康熙二年(1663),“云南乡试,减半中二十七名”。康熙三十五年,经议,“云南原取中二十七名,今增十五名,共取中四十二名”。到康熙四十七年(1708),又增加云南乡试中额5名,共47名。康熙五十年覆准:“云南额中四十七名,今增九名,共中五十六名”。乾隆九年议准:“云南额中五十九名,酌减五名。请以乾隆丁卯科为始”。[11]自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起至科举废除,云南额定中数再无变化,为54名。经过梳理,云南额定举人数具体情况为: (1)顺治十八年(1661)辛丑1科,定额54名; (2)康熙二年(1663)癸卯科、五年(1666)丙午科、八年(1669)己酉科、十一年(1672)壬子科、二十二年(1683)癸亥科补行辛酉科、二十三年(1684)甲子科、二十六年(1687)丁卯科、二十九年(1690)庚午科、三十二年(1693)癸酉科,共9科,定额27名; (3)康熙三十五年(1696)丙子科、三十八年(1699)己卯科、四十一年(1702)壬午科、四十四年(1705)乙酉科,共4科,定额42名; (4)康熙四十七年(1708)戊子1科,定额47名; (5)康熙五十年(1711)辛卯科、五十二年(1713)癸巳科、五十三年(1714)甲午科、五十六年(1717)丁酉科、五十九年(1720)庚子科,雍正元年(1723)癸卯恩科、二年(1724)甲辰科补行癸卯科、四年(1726)丙午科、七年(1729)己酉科、十年(1732)壬子科、十三年(1735)乙卯科,乾隆元年(1736)丙辰恩科、三年(1738)戊午科、六年(1741)辛酉科、九年(1744)甲子科,共15科,定额56名; (6)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一直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癸卯科,共67科,定额54名;但其中,同治庚午科及补行戊午、己未2科,共计3科;光绪乙亥科及补行壬戌1科,共计2科,丙子科及补行甲子科1科,共计2科,己卯科及补行丁卯科1科,共计2科,每科定额均为54名。 经过统计,云南确定举人中额总数为5348名。 清代乡试录取除定额制度外,实际录取中,清政府还不时会行广额之举,即为增广中额。清王朝自顺治三年为笼络汉族士大夫阶层和吸收治国人才而开的丙戌科,成为清王朝科举实施的开始。经过多年的兴学校、育人才,到康雍乾时期,文风日盛,想凭借科举出仕的读书人越来越多,然而三年一举的乡、会试,录取名额又非常有限,这让许多士子终老都看不到出仕的希望。自康熙五十二年癸巳特开恩科后,其后各朝代帝王无不对恩科怀有极大热忱,以期增加录取名额,从而达到“鼓舞而振兴”士林的目的;此外,因为皇帝临雍视学,或以朝廷庆典,又或新帝继位,朝廷也会兴增广中额之举。 清代乡试增广中额属于一次性举措,需依旨而行。广额对象,或为国子监生,或为某省某字号,或面向乡试各省。顺治八年正月,因皇帝亲政,推恩天下,故诏令增加当年乡试中额,大省加15名,中省加10名,小省加5名。[12]观清朝历史,广额始于顺治亲政,终于光绪亲政,此期间共广额34次,其数也高达4300余名。梳理相关史料,云南增广情况具体为如下。 康熙八年,奉恩诏“云南、贵州、广西加中三名”;康熙二十年恩诏“加二十三年乡试中额,大省十名,中省七名,小省三名”,云南与广西、贵州同为小省;康熙四十二年奉恩诏“四十四年乡试广额,大省十名,中省七名,小省三名”;康熙六十一年准奏“雍正元年四月特行乡试并加中额,大省三十名,中省二十名,小省十名”。雍正七年奉旨“壬子科乡试,每正额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数者,亦加中一名”;雍正十三年奉恩诏“乡试大省加三十名,中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乾隆元年准奏“亲遵恩诏,大省加中三十名,次省加中二十名,小省加中十名”;乾隆二十年准奏“丙子年各省乡试,大省广额十名,中省广额七名,小省广额五名”。嘉庆元年奉恩诏“(嘉庆三年戊午科)乡试大省加三十名,中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云南、贵州、广西照小省例各加十名”;嘉庆二十五年奉恩诏“乡试大省加三十名,中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云南、贵州、广西照小省例各加十名”。道光三十年奉恩诏“乡试大省加三十名,中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云南、贵州、广西照小省例各加十名”;旋因道光帝去世,及咸丰登基恩科,此科移至咸丰二年壬子科。道光三十年奉恩诏“乡试大省加三十名,次省加二十名,小省加十名”;同治九年具奏“查同治五年,内阁学士刘崑等以云贵乡试久未举行,请将该两省恩广中额十名,归于丁卯科顺天乡试”;同治十一年具奏“同治十二年癸酉科乡试恩诏广额,……云南、贵州、广西照小省例加十名”。光绪元年(1875)奉恩诏“查云南现尚有壬戌、甲子、丁卯三科未补,本年举行乙亥恩科乡试,请带补壬戌恩科乡试一科,其甲子、丁卯二科归入下两届分次带补。至该省壬戌恩诏广额十名,查同治六年、九年,业于顺天场内另编字号取中,应毋庸议”[13]。光绪八年议准“黔省各报效欠饷,广中额一名,壬午科取中”[14]。根据核算,清代云南临时增广举人额数总计为91名。 捐输加广乡试中额,其例始于咸丰三年(1853)。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起义使得清政府军费开支浩大,国库空虚,为了弥补财政困难,不得不借资民力,以至朝廷允许地方直省捐输银两来换取乡试中额。捐输广额分一次性加广中额和永远加广中额两种情况。朝廷制定了捐输广额章程,规定了捐输银两数额和加广额的比例。一次性加广中额方面,各省捐银至10万两,可加乡试中额1名,但所捐额数递加,即捐至数百万两以上,亦不得过恩诏广额大省30名、中省20名、小省10名之数。永远加广中定额方面,一省捐银30万两,加文武乡试定额1名,均以10名为限。[15]捐输章程颁布之后,各省地方绅民踊跃捐输银两,以换取乡试举人名额。捐输增额中,一次性加广和永远广中额并行,由于捐饷数目日益增大,各省所加广中额数目也日益增长,实际上永远加广中额没有遵循章程中10名为限的规定。对此朝野颇多议论,清廷觉得若不稍加变通,会导致科名太滥。于是礼部在同治十三年(1874)议定:“嗣后各省捐输,只准请加一次性乡试中额,概不准加永远定额;且加一次性中额改为,一省捐银三十万两者,准广文武乡试中额一名。”[16] 云南捐输广额仅有两次。一次是“咸丰五年议准:捐输广中额二名,乙卯科取中”。二次是光绪元年奉上谕:“据岑毓英奏,请加云南文、武乡试永远中额各十名,当经部议,与新章不符,改为加广一次文、武乡试中额个二十名。兹复据该抚称,云南自军兴以来,绅民竭力捐输十有余年,合计捐银一千零七十余万两,从未请加中额,仍恳加云南文武乡试永远中额等语。加恩着照所请,云南文、武乡试各加永远中额十名。”[17]根据核算,清代云南捐输永远加广中额10名,共享18科,合计180名;捐输一次性加广中额2名;两者合计182名。 恩赏年老落第士子,是清科举落第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始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完善于嘉庆朝,之后一直沿用,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结束。乾隆三十五年,清高宗听闻当年乡试中有3位85岁以上年老士子参考,认为年老尚来赴试,“不无望恩之意,寿考作人,亦盛典也”。于是在查明之后,特赐举人,“以满其志”[18]。由此开清代恩赏年老举子之先例。 年老举子恩赏制度,在出现之后不断发展,乾隆五十四年(1789),“定制三场均能完竣,年届八十以上者,俱著加恩赏给举人,准其一体会试;七十以上者俱著加恩赏给副榜”[19]。乾隆五十九年又规定:“下科乡试奏报年长诸生时,应将例监及入学年份较近,并精力衰迈不能进京之人先行汰去,毋得概行胪列。”[20]嘉庆六年(1801),朝廷又放宽恩赏标准,凡三场完卷即可奏请施恩,其进京与否悉行其便。恩赏制度的推行,使得谎报年龄之事逐渐增多,随后清廷再严恩赏年限,嘉庆十八年(1813)起,乡试恩赏制度调整为80岁以上可赏副榜,90岁以上才可赏举人。[21]这一制度在调整社会心理、保持社会稳定上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安抚落第者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清代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清代云南赏给年老举人具体情况为如下。 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云南袁景一名,钦赐举人;乾隆五十四年(1789)乙酉恩科乡试,云南汤袛昌等2名,俱钦赐举人;乾隆五十七年(1792)壬子科乡试,云南舒朕元等4名,俱钦赐举人。乾隆五十九年(1794)甲寅科乡试,云南郝宣等6名,俱钦赐举人;乾隆六十年(1795)乙卯科乡试,云南杨世溥等6名,俱钦赐举人;嘉庆三年(1798)戊午科乡试,云南苗世浦等4名,俱钦赐举人;嘉庆五年(1800)庚申恩科乡试,云南向舒等13名,俱钦赐举人。嘉庆六年(1801)辛酉科乡试,云南王来培等6名,俱钦赐举人;嘉庆九年(1804)甲子科乡试,云南张灿华等9名,俱钦赐举人;嘉庆十二年(1807)丁卯科乡试,云南张世麟等15名,钦赐举人。嘉庆十三年(1808)戊辰恩科乡试,云南李品元等24名,俱钦赐举人。嘉庆十五年(1810)庚午科乡试,云南段玉堂等6名,俱钦赐举人;嘉庆十八年(1813)癸酉科乡试,云南陈庄猷等26名,俱钦赐举人;道光二十四年(1844),云南陈富五一名,钦赐举人;道光二十六年(1846)丙午科,云南赵侣鼎一名,钦赐举人;咸丰二年(1852)壬子恩科乡试,云南杨国恩一名,钦赐举人。[22]根据核算,云南钦赐举人额数为125名。我们之所以将恩赏老年举人亦统计在云南文举人数额之内,一是他们均出自云南贡院,只不过三场完卷而未被录取;二是他们被赏举人是实实在在的举人出身,与榜上有名者可以一同赴京城参加会试。 经过对史料的整理,清代云南文举人额数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清代云南文举人额数统计 本文根据清代可能获得举人出身的途径,对云南文举人之数额进行理论数据上的考证,并对相关举人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根据《钦定科场条例》中云南中额变动情况统计,自顺治十七年至光绪二十九年最后一科乡试,云南共开科97次,取中103科举人,文举人中额共计5348名,增广中额91名,捐输加广中额182名,钦赐年老举人125名,整个清代云南共有文举人5746名。而《新纂云南通志》所记载云南文举人除顺天乡试的43名外,共5654名。需要说明的是,清代云南乡试,因为冒籍现象较为严重,不少他籍士子冒云南籍参考,但因清代云南地方志与乡试录等史料缺失较为严重,这是考证上的缺憾,最终确定云南籍的举人数据仍需进一步考证。 注释: [1] 李春龙:《历代贡举征辟表·清文举人表》,《新纂云南通志》卷16,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第358页。 [2]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期·乡会试加科附补行正科》,《钦定科场条例》卷1,李兵点校,岳麓书社,2020,第15页。 [3]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第49页 [4]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期·乡会试加科附补行正科》,《钦定科场条例》卷1,李兵点校,第14页。 [5] (清)陈康祺:《康熙丁巳科乡试止四省》,《郎潜纪闻初笔》卷6,中华书局,1984,第116页。 [6]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附分经定额旧案》,《钦定科场条例》卷20,李兵点校,第335页。 [7]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期》,《钦定科场条例》卷1,李兵点校,第1页。 [8]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期附改期》,《钦定科场条例》卷1,李兵点校,第8页。 [9] 蔡毓荣:《请补行乡试疏》,(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四》。 [10]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定额·各省乡试定额附分经定额旧案》,《钦定科场条例》卷20,李兵点校,第362页。 [11]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中额·各省乡试定额附分经定额旧案》,《钦定科场条例》卷20,李兵点校,第338~367页。 [12] 《清世祖实录》卷52,顺治八年正月庚申。 [13]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广额》,《钦定科场条例》卷23,李兵点校,第407~414页。 [14] 奎润等纂修《乡会试广额》,《钦定科场条例》卷23,李兵点校,第442页。 [15] 奎润等纂修《捐输加广乡试定额》,《钦定科场条例》卷24,李兵点校,第421页。 [16] 奎润等纂修《捐输加广乡试定额》,《钦定科场条例》卷24,李兵点校,第424页。 [17] 奎润等纂修《捐输加广乡试定额》,《钦定科场条例》卷24,李兵点校,第435页。 [18] 奎润等纂修《举人·年老举人给衔附历科乡会试钦赐职衔、举人、副榜各案》,《钦定科场条例》卷24,李兵点校,第1000页。 [19] 《清高宗实录》卷1344,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丙辰。 [2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54《礼部·贡举·恩赐一》。 [21] 奎润等纂修《举人·年老举人给衔附历科乡会试钦赐职衔、举人、副榜各案》,《钦定科场条例》卷24,李兵点校,第1000页。 [22] 奎润等纂修《举人·年老举人给衔》,《钦定科场条例》卷53,李兵点校,第1001~101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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