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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中小学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要强化权责对等,而非只戴高帽

 恬淡闲适 2021-12-01

教育部网站11月29日消息,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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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修订《教师法》,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特殊身份,也是落实意见精神。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需要强调权责对等,即保障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权利,同时要求教师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不能只强调责任,而不保障待遇与权利。

首先,应该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就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按国家教育公务员享有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保障。修订的《教师法》将“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修订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这更有针对性,但是,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还是参照公务员,而不是直接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就是国家教育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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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而不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各地都用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要求教师,但教师却没有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与权利,这会进一步增加教师的非教学压力、职业倦怠感,而难以提升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的出发点无疑是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但是,能获得这些荣誉的教师必定是少数,对于基层教师来说,提高职业荣誉感的关键,是提高待遇,保障权利。

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就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如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让教师安心学校教学,教育部门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可是,很多中小学教师不理解,为何同样是教师,国家却允许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明确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而其他教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由于身份不同、待遇保障不同,责任也就不同。

在日本、韩国等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就是国家教育公务员,由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教育公务员,因此,法律要求公立中小学教师,不能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并履行常态化交流轮岗义务,在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每五年要轮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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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我国当前正推进“双减”,要求学校教育发挥主阵地作用、教师履行更多教育职责。很显然,如果不能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利,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将很难提升,反而会出现职业倦怠感。因此,必须基于教师职业属性,加强对教师待遇、权利的保障力度,而不是强化教师的责任,给教师戴高帽、提高要求。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建设工作建设起来。

另外,保障教师的待遇与权利,关键在切实落实。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直到2020年才全面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这是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对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但要落实、保障教师的自主教学权利,必须推进教育管理体制与学校办学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营造教育家办学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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