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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视为书证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1-12-02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虽然不能称之为“司法鉴定意见”,但是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

01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前或诉讼过程中自行委托鉴定部分规则做了较大修改,相比较于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新规定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意见不再使用“鉴定结论”,也没有按《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规则将其命名为“鉴定意见”,而仅仅是使用了“意见”这一称谓。

02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的法律效力及如何认证,实践中发生了很大争议。有判例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未经《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的程序规定,不属于法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可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该观点的法律依据可能来源于《民事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专家诉讼辅助人的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该观点看似合理,逻辑上却有明显矛盾。

03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虽然不能称之为“司法鉴定意见”,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即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依然要遵守有关资质、回避、国家标准等规则要求。相比较当事人陈述天然存在的主观性、自利性和不稳定性特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显然具有相当的客观性和专业性,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作为一种以文字、图表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书证具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在诉讼中应当适用私文书证认证规则。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
...可以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外,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只不过行使该权利进行的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考虑到,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时,供专业机构使用的基础材料都是由当事人一方自己提供的,难免作有利于自己的取舍,造成鉴定结论不能客观、完全地体现争议事实的真实面貌,同时,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也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意见是否合法、准确,需要对方的认定。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虽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来看待,但是可以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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