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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断三个月就清零吗

 沾点才气 2021-12-02

社保中断三个月就清零吗

一、社保中断三个月就清零吗

1、单位中断缴费(含未按时足额缴费),医保暂停记入单位职工个人账户并封锁账户,停保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由单位自筹资金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2、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续保的,自续保生效之日起发生的住院费可以报销,续保前产生住院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一年以上设有6个月的免付期。

医疗保险中断不补交的后果:

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

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

如果没有间断缴费,或间断缴费没有超过一年,在住院当月缴费的情况下,不影响医疗保险报销。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累积计算的,不会由于中间停止缴纳而清零。在中断之后有缴纳的,则以前参保的年限以及个人缴纳金额部分会累计的。而在一个医疗保险缴纳年度内,社保停止缴纳3个月,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清零,将重新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在重新缴纳医保后,将会激活并可以继续使用,因此个人缴纳的医保金额不会清零。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其中原因有的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责任;有的是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这些情形,不利于我国全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时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情形,劳动合同法重申了社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性、倡导性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钻空子。

对于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发放的情形,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上的原因造成的。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分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按照各地方规定,社会统筹账户不得跨省,有的是不得跨市、跨县转移,在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走,也不能提取,因此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形,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讲到: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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