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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法官采信你的证据观点?

 恬淡闲适 2021-12-05
原创2021-12-04 16:55·吴世柱律师

证据提取

第三节 熟悉认证规则是有效质证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相关规程,对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从其章节和条款安排可见,对证据认证的功能是决定在案证据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的关键。尽管认证是法官完成的工作,但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千万不要以为完成出庭质证就等待判决就可以了,对证据的认证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有时候一个案子几年未决,法官还会随时给辩护人联系,再次听取辩护或代理。所以我们只有熟悉了认证的规则以及剖析法官在认证时的心理活动,那么,才会验证我们审查证据的成果,指导我们的质证,这也是律师要有裁判思维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高景宏认为,“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举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的活动。换言之,认证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证据资格,即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它关系到该证据能否被纳入诉讼的大门。其二,证据效力,即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它关系到该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对于证据资格的审查判断,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要查清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要查清证据的合法性。”[1]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认证”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对各类证据采用的是“审查与认定”。笔者认为明确规定对证据“认证”和确立认证规则的是一审调查规程。规程的第五部分就是“认证规则”,第45条对认证的要求是“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第45条提到的质证意见,我们前面已经论述过,但需要在此结合本条的规定强化一下发表质证意见的重要性,它是和法官认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官审查证据的效力应查清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确实。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根据,即证据充分。作为充分性标准的补充,还有一个证据的补强问题。补强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该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还要有其他证据佐证,以补强其证明力。”[2]最高院法官的著述,一方面印证了笔者前述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也是质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对于证据“认证”的概念、内涵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我们以此展开下面的论述。

如何让法官采信你的证据观点

因为在后面我们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质证的内容中会有详细论述,在此,仅结合《证据指南》中的相关认证规则和我们前述的证据信息性、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关系等内容,简要介绍认证的相关问题。

前述,我们讲过证据的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事实的关系既是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又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以证明标准的理论为指导,结合证据的证明功能,我们就能清晰地理清法官认证的心路。

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指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具体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我们以此标准倒推、指导律师诉前工作,毫无疑问,我们就会有重要的发现:关于证据的理论在具体的工作中都鲜活起来了,好像有了引路人一样,指引着我们该如何以对证据认证的要求从事工作。

例如在部分证据和定案事实的角度分析,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应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认证要求:每一份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且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再结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确实”,要求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充分”是证据的量和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而这些具体的要求,回到证据的内核,是指证据的信息流能够汇成定案事实的完整图景,且有水到渠成之感,而不是如泄洪一般,有的证据是分流的、不同向的。

笔者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和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过程中,深有体会:诉讼的成与败,就是取决于诉前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上,特别是刑事辩护案件,阅卷越细致,通过假设、推理、求证等方式,不断增强事实发现、整理和复原的能力,只有先把事实搞清楚,形成自己有根据的确信,再对照证据审视自己的确信,解决好证据和事实之间的关系,这才能说完成了证据审查、做好了出庭准备。

[1]高憬宏:《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

[2]高憬宏:《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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