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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亚丹|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解析

 王律师辉 2021-12-06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个人缴纳社保等已代扣代缴部分是否也应计算在内?是否包括奖金、津贴等部分?由于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导致现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

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它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是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一种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双倍工资实际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金,而第一部分用人单位已正常向劳动者发放,理应扣除,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金则是劳动者能实际主张的部分,即双倍工资差额,且该部分的数额跟劳动者当月工资数额是保持一致的。

因此,双倍工资不是指单位额外支付双倍工资,而是在正常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标准为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的观点,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实得工资扣除了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公积金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公积金,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该部分费用同样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理应纳入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范畴内。也就是说,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

三、各地关于双倍工资的工资构成

按照正常理解,劳动者应发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的意思,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1、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典型地区:江苏

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2、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但不包括非按月固定支付的工资项目

典型地区:广东、北京

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3、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不包括加班费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典型地区:四川

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状态下12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1、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4、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不包括加班费,需扣除部分工资项目

典型地区:上海

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5、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典型地区:浙江

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如果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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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亚丹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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