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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的关联性(三)

 郑章章律师 2021-12-06

接上文——

②客观上要求有聚众赌博/赌博为业等行为

Ⅰ 聚众赌博

字面意思,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那结合主观目的而言,还需要在此行为中存在获利目的。

司法解释对聚众赌博的进行了量化,清晰可辨。

原则上需要组织3人以上才称之为赌博罪中的聚众,那后两个字赌博怎么判断呢?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20人以上,当然这三种对赌博的判断都是采取累计计算方式。

也就是说,不要认为每次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在4999,赌资控制在5万以下,人数不超过20人,就不构成犯罪,它是采取累计方式。

除此之外,为了打击境外赌博资金外流,组织境外赌博人数在10人以上从中收回扣、介绍费的,也算聚众赌博+营利目的,直接构成赌博罪。

Ⅱ 赌博为业

常说的一个词叫赌棍,其实就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如何判断赌博为常业就是关键点了。

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便可以认定为赌博为业。例如:有的人没有正当职业,专门从事赌博,或者常年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等从抽头;有的人是可以就业但主要还是从事赌博;有的人虽然有正当职业,赌博只是兼职,但赌博输赢的数额远远超过正当收入的数额等。当然,对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人也是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责任,均可认定为赌博为业,当然具体也是要考虑到事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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