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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法之基本权利中的重要变化(2021.11.29VS1994.1.1)

 止观观止 2021-12-07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2021.11.29)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994.1.1)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增加了“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这也意味着教师可以利用自身教学教研优势,进行教学资源的深度开发,把平时的教学积累产品化。你编写的教案、学案、套细化练习、试题等都可以亮剑而不再袖珍!从此你的与教学相关的研究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被人指指点点为不务正业。

加油吧,教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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