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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magicalgu 2021-12-07


稽查风险

2009-8-31 14:52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

[200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该文件的下发,

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

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

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

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

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常设机构:关于判定标准

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出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

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定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由此可见,常设机构是判定与中国签定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在华

经营行为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重要标准。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

设机构。

对外支付:国地税的税务证明都要有

按照国家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为其垫付的派遣外籍人员工资时,需向银行出具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随着我国税收

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于跨境支付的审核也在逐步加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其中就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

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的收入。境内企业申请跨境支付,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按支付或办理手续的当天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扣代缴外国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

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风险提示:做好四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一些境内企业最近接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自查或税务检查的通知,主要检查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情况下,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其代垫工资等相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情况。因此,安永中国的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早着手,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可能

发生的涉税风险:

一、谨慎审核企业员工派遣计划。鉴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日益关注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为其外籍员工代垫的工资费用,企业负责员工派遣安排的管理层谨慎审核企业现行的员工派遣计划。如果安排不恰当,境外企业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除了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的外籍人员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并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对其收取的外籍员工工资费用总额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对其产生的利润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不能准确确定时,税务机关有权按10%到40%的核定利润率对总额核定利润。但如果代垫工资的安排仅仅为了保持外籍员工在原居住国继续缴纳当地的社保福利,这种安排本身应该不会导致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二、两大行业将被重点检查。根据“103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到行业,文件明确,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三、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境内企业会聘请部分短期在华停留的外籍人员,

有的可能

1、2个月就会辞退。那么,这类员工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是否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不满1年,还是满1年不满5年,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境内公司代扣代缴。

四、专家同时提醒个人所得税法规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及居住时间的规定,是判定外籍人员取得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针对居住时间的不同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篇: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

问:公司的外籍员工(派遣员工)工资按照约定由境内的子公司承担,但是每月先由境外的母公司垫付给员工个人,然后境内子公司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母公司。根据现行税法,向境外支付代垫工资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需要认定常设机构吗?

答:根据问题所述,此项业务实质为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工作,境外公司按成本价(该派遣员工工资额)收取劳务费。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境外公司派遣员工到中国境内工作收取劳务费,属于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业,应按5%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取得劳务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劳务费的境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境外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按成本价收取劳务费,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合理方法调整,确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稽查风险 2009-8-31 14:52 【大 中 小】【打印】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 [2009]103 号)(以下简称“103 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该文件的下发, 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 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 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 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 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 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 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 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 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 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 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 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 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

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 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关于判定标准 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 法规中频繁出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 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按照我国和其他国家签定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第七条规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 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 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由此可见,常设机构是判定与中国签定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在华 经营行为是否征收所得税的重要标准。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 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 设机构。

对外支付:

对外支付:国地税的税务证明都要有 按照国家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为其垫付的派遣外籍人员工资时,需向银行出具由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随着我国税收 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于跨境支付的审核也在逐步加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 号)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 号)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3 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 3 万美元) 服务贸易、 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 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其中就包括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 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的收入。 境内企业申请跨境支付,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后,按支付或办理手续的当天汇率汇算成人民币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扣代缴外国企业 10%的企业所得 税,然后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 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 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一式 3 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 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地税机关

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 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 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做好四项工作防患于未然 一些境内企业最近接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自查或税务检查的通知,主要检查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 境内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情况下,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其代垫工资等相关费用的企业所 得税及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情况。因此,安永中国的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早着手,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可能 发生的涉税风险:

一、谨慎审核企业员工派遣计划。鉴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日益关注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为其外 籍员工代垫的工资费用,企业负责员工派遣安排的管理层谨慎审核企业现行的员工派遣计划。如果安排不 恰当,境外企业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除了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的外籍人员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并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 对其收取的外籍员工工资费用总额将被征收 5%的营业税,对其产生的利润征收 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 不能准确确定时,税务机关有权按 10%到 40%的核定利润率对总额核定利润。但如果代垫工资的安排仅仅 为了保持外籍员工在原居住国继续缴纳当地的社保福利, 这种安排本身应该不会导致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二、两大行业将被重点检查。根据“103 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 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 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到行业,文件明确,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三、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境内企业会聘请部分短期在华停留的外籍人员, 有的可能

1、2 个月就会辞退。那么,这类员工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是否超过 90 天,或在税收协 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不满 1 年,还是满 1 年不满 5 年,该外籍人员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收入都应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由境内公司代扣代缴。

四、专家同时提醒个人所得税法规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及居住时间的规定,是判定外籍人 员取得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 个人所得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 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 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号)文针对居住时间的不同有详细的规定。

第三篇:外籍人员薪酬福利方案

外籍人士薪酬福利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外籍人士薪酬福利,解决外籍人士不断增多带来的薪酬福利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外籍人士,本办法所针对的外籍人士是指拥有非中国国籍或长期旅居国外的人员,具体界定由董事长确定。

3. 收入结构

实际总收入 = 实际现金总收入 + 福利 + 股利 + 特别嘉奖=(月薪*12 + 年终奖金) + 福利 + 股利 + 特别嘉奖 月薪:每月以固定收入发放

年终奖金:由年终奖金基数和目标绩效责任书完成情况确定,年终奖金基数为年薪(即预期现金总收入)扣除每月以月薪方式发放的部分

福利:福利采取非现金方式或现金补贴方式提供

股利:每年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年终股利分配政策计算个人股利收入

特别嘉奖:由集团总裁即时对业绩表现突出或取得重大突破的公司及个人给予特别嘉奖,具体数额由集团总裁确定。

4. 年终奖金

预期现金总收入包括月薪和年终奖金基数两部分,两者之间的比例由招聘谈判确定。 外籍人士除享受适用于公司非外籍员工的福利之外(具体包括餐费补贴、通讯补贴、出差补贴、出国补贴、节假日福利、贺仪与尊仪、独生子女福利,详见《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福利办法),其他福利项主要包括:

5.1. 带薪探亲假

根据不同外籍人士需求每月或每年提供一定时间的带薪探亲假,探亲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

5.2. 车辆和房屋补贴

公司每月或每年给予固定额度的交通和房屋补贴,公司提供配车和司机的情况下不再给予车辆补贴,同样公司提供相同标准住宿的情况下也不再给予房屋补贴。

5.3. 医疗保险

公司根据不同外籍人士需求参加国内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5.4. 中文培训

公司根据不同外籍人士需求承担中文课培训的费用。

5. 福利授予方式

不同福利项目的授予方式不同,主要分成以下两种:

1. 费用包干补贴。公司每月或每年按照该福利标准直接给予固定额度的现金补贴,现金补贴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

2. 公司提供或按实际报销。公司按照该福利标准提供或根据个人实际费用发生情况报销。

6. 股权授予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分期授予一定比例的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协议。已生效股权部分根据当年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享受相应的股利收入。

7. 税收规定

外籍人士自己承担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将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8. 合同终止规定

外籍人士在承诺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新公司,则应主动放弃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同时也不再享受当年年终奖。如果公司主动与外籍员工提出终止合同,公司将相应地给予一定额度的离职补偿,比如0.5年年薪(即预期现金总收入)、1年年薪或1.5年年薪。

第四篇:人才派遣人员薪酬协议书

人才派遣人员薪酬协议书

(党政管理岗位)

比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三元结构薪酬制度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经安徽兴皖人才服务中心(甲方)与同志(乙方)双方同意,达成如下薪酬协议:

一、乙方由甲方派遣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岗位工作;薪酬协议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派遣协议终止日止。

二、在派遣期内,乙方的基础薪酬比照国家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岗位薪酬为每元人民币,绩效薪酬比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相关政策和考核结果确定。

三、乙方承诺受派遣期内全时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作,按照“调整方案”和相关的岗位责任要求,完成《岗位任务申报书》中所明确的具体任务。

四、在派遣期内,甲方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比照“调整方案”和相应的岗位责任要求对乙方进行管理。若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或有违反校纪校规、职业道德,以及缺勤、考核未达合格等级等情况,甲方将根据相关政策与具体情况,缓发、扣减或停发乙方的有关薪酬。

五、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派遣终止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备案1份。

甲方(签字盖章):安徽兴皖人才服务中心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第五篇:企业研发人员薪酬分配的难点

企业研发人员薪酬分配的难点

一、难点之一:工作价值

1、工作价值取决于创造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专业智能

2、工作成效不能立竿见影,有时甚至没有结果,难以在短时间予以衡量

二、难点之二:人员特殊的素质要求

1、通常这部分人员是高学历,并且是经验丰富的人才

2、这部分人重视工作成就和工作内容

3、自我期望较高,对工作环境要求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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