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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诸葛会税 2021-12-08
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

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

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

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

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

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9]20号的免税规定也从侧面说明,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无偿借贷不需要交税哪来的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仍然征收增值税,如果实际收取了利息,就一定要交纳增值税。

(2) 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

这个规定是营改增后,从原营业税政策中平移过来。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就出现了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业务,政策规定,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条件就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如果收的利息利率水平高于统借进来的借款利率,不好意思,那么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高于的部分。

上述两个文件都存在一个前提就是企业集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各地方税务机关对“集团”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关联方的借款是否属于集团内借款,财会君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最后财会君想说,对于企业间借款很多时候不愿意收取利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一旦收取了利息,借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支付利息的一方却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链条在这里不完美了,至于后期贷款服务进项税能不能抵扣,可以期待一下。


企业所得税风险

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有视同销售概念,只是没有明确的条纹规定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对视同销售如何规定的。



财会君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来做分析。

1、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往来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个主动权在税务机关手中。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关联方税负相同,如果关联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可以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关联单位之间的无偿借款行为,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执法上更侧重独立交易原则,即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实际税负不同,不确认利息收入会导致总体税收减少,税务机关可以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

举个简单例子,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在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而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假设所得税税率相同,这个时候B公司税负大于A公司,B公司不确认利息收入会导致总体税收减少(因为即使A公司确认利息支出,B公司因利息收入交的所得税多出A公司少交的所得),这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B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进行补税。

再如,如果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而B公司的税率为25%,B公司不确认利息收入势必也会导致总体税收减少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部分税务机关解答过此类问题,有些答复就比较简单粗暴,会要求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直接确认利息收入,这里分享一个税务局的答复。


2、非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

由于税法没有明文规定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有人认为,企业无偿借款由于没有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不同税务机关存在不同口径,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在这里分享一个某地区税务局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政策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二十七条,道理也很简单,不确认收入可以,与之对应的成本支出就不能扣除,貌似也合情合理。



其他税费风险

1、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缴纳消费税的应包括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因此,如果企业之间的无息往来款(借款)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对应的三项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需要缴纳,附加税费的优惠当然也可以享受。

例如,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当中,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是执行最高幅度减征,也就是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至少可以减半征收


上面这个文件是针对三个附加税费都有的规定,另外,针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有单独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意这里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当然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2、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征税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一般的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因此不存在印花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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