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某医药公司系某药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药业集团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需另行召开股东会。原审法院判决某药业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结 尾 作者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民商法专业硕士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员工手册 代理劳动争议 裁员等方面拥有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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