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无公司决议担保有效!

 regulusleo 2021-12-08

前 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无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基本案情

1. 2018年6月4日,徐某、某医药公司(借款人)向杨某(出借人)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人每月支付60万元经营收益给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如不能按期还款,按实际超过天数按每日0.3%支付出借人经营收益。
2. 某药业集团公司自愿为徐某、某医药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但没有某药业集团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同意担保的决议。
3. 2019年11月12日,各方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延长借款期限。某药业集团公司自愿为徐某、某医药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2018年6月4日起至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4. 借款到期,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未还款,杨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徐某、某医药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某药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某药业集团公司辩称其没有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担保无效。
6. 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药业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徐某及某药业集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某医药公司系某药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药业集团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需另行召开股东会。原审法院判决某药业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结 尾

提示:案例中的判决结果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由于每个个案都不一样,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供读者参考;

图片



作者简介


图片
孟晓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民商法专业硕士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在审查和起草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

员工手册 代理劳动争议

裁员等方面拥有经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