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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为什么必须改革?

 lj0279 2021-12-09

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的改革

由于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脱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程序形成了法定程序与主流操作程序的背离,核心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职责定位。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迫切需要修正法律法规,以妥善处理法定程序与主流程序不一致的问题。可喜的是,财政部2020年2月公开“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将《政府采购法(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其中。

1.关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职责定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职责定位,突破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委员会职责定位的范畴,因而带来时间、程序不符合采购实际,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组成人员的实际能力与其承担义务的不相适应等问题,最终导致采购项目无责任主体。

《招标投标法》实施二十年,由于法律规定带来的招标人权责不对等、评标专家权责错位等问题,导致政府综合治理诸如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问题成效甚微。一些地方适时创新推出“评定分离”制度,调整评标决策机制,已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所接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履行的义务,采购项目的质量以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采购人是责任主体。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撑的专业力量,不是请来拍板的。

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职责定位就必须进行调整,将制定采购文件、确定邀请供应商等工作和责任归还给采购人,才能回归政府采购本质,真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而且具有不同特点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统一规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2.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程序设计

采购应有采购程序。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我国形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主流操作模式,道理很简单,法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采购程序设计与实际情况脱节,而且没办法实行监督,因而不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所接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格式规范,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实行资格后审,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实现了与公开招标程序的统一。但这仅仅是政府采购公告格式规范,并不能代表程序设计,更不能代表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职责定位,如果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作相应调整,有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统一的立法原则,采购的风险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变成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承担。

(本文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已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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