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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务|《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之一

 清清泉源 2021-12-1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理解与适用

学习笔记之一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本条主要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2、工程造价的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法定的规则,如《民法典》、《建筑法》等实体法,又要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阶段,还要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

3、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相比,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一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将无法被采信。

4、鉴定程序是鉴定活动应该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包括鉴定的委托与接受、鉴定的组织与实施、鉴定的步骤与方法、鉴定证据的采用、鉴定意见的处理、鉴定文书的制作、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等多个环节的规则、方法和标准。遵守鉴定程序是确保鉴定质量的关键。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本条主要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2、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主要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出现。

1.0.3 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本条说明了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2、合法性原则。合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其实质是实现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主要包含以下几5个方面:

(1)鉴定主体合法。鉴定主体包含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应以前必须具备造价资质,自2021年7月1日造价资质取消后,暂无其他规定,一般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库内;鉴定人员应具备一级造价师,二级造价师只能做鉴定助理人员。

(2)鉴定程序合法。指接受鉴定的委托、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各个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有时效规定,应符合规定的时效。

(3)鉴定依据合法。指鉴定依据的来源和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鉴定范围合法。指鉴定的范围应符合委托书的规定。

(5)鉴定意见书合法。指鉴定意见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意见必须符合委托人对证据的要求和法律规范。

2、独立性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保障地位。主要包含5个方面: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或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4)鉴定人员意见独立。鉴定人员根据证据材料、专门知识,独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多人参加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注明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5)正确理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独立鉴定和接受监督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以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3、客观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首要地位。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人牢固树立科学精神,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优化鉴定流程,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将主观的认识变为客观的判断。主要包含3个方面:

(1)鉴定证据真实客观。

(2)鉴定方法科学客观。即采用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技术方法,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或定量的鉴别和判断。

(3)鉴定意见准确客观。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做出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

4、公正鉴定原则。鉴定人应居中立之地位,再现事实真相,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公正鉴定原则包含鉴定活动程序公正和鉴定意见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处于核心地位。公正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工程造价鉴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鉴定公正,维护鉴定的公信力。主要包含5个方面。

(1)鉴定立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保持立场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鉴定行为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吃请,不受贿,不受干扰。

(3)鉴定程序公正。鉴定受托、鉴定证据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的质证等各个鉴定环节,都体现了公正公平。

(4)鉴定方法公正。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应公正。

(5)鉴定意见公正。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1.0.4 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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