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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的第一原则

 良知良能n41huq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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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了之后,大方向才不会出错,就好像必须有空气才能生存一样,虽然平时感觉不到空气的重要性,但是没有他就一定活不了一样,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的冤案都是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这个基本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看起来非常简单的一句话,背后的涵义是十分深刻的。

理解这一条规定,不但要从正面去理解,即要求有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还要从反面理解,即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特别是对“没有证据”的理解,除了没有任何证据之外,还包括虽然有证据,但是数量和质量上达不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要求,也称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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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嫌疑人承认了还有其他的犯罪多次,法院就只判了这一次呢,不是法官想对你网开一面,不想判你的刑,而是因为定罪量刑要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就无法定罪量刑,即所谓的证据裁判原则,这样一说你就理解了,这样的规定,背后的法理精神是深刻的。虽然说我们公检法人员明知道你还有其他犯罪,但是在案证据却无法证明,只有被告人的供认,但是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当然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就必须依法办事,而不是凭感情办事,以证据之外的其他客观现象来认定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严格执行诉讼法,防止人的因素,和对刑讯逼供获取被告人供述的价值的降低。过去以口供为核心的时期,正是刑讯逼供最常发生的时期。

刑事诉讼法55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且不说这个被告人供述有没有可能是非法取得的,甚至是刑讯逼供所得的,即便是他心甘情愿地供述有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话,也不可以定罪,同时在有其他罪可以认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体现在对其的量刑上。

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一,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

凡是没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一律应被视为不存在。法官凭借常识或者经验或者理性的判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都不能认定任何事实的存在。实践中中国司法,重视案件的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具体表现在即便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先假定犯罪事实是存在的,然后再搜集证据,比如口供,再运用这些证据去证实这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去揭露犯罪的思维,是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典型表现,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背后原因。

二,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为依据

即便证据是真实的,但如果是非法证据,就应该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呈堂证供,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进入司法人员的视野之内。

三,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根据

任何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举证质证,经手双方的盘问,被告人的辨认,辩驳,质疑,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很难想象那些未经过被告人质证的证据,被用来定其罪和对其量刑。这不但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剥夺了控辩双方当庭质疑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机会。

四,证据只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证明犯罪事实

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刑诉法55条规定了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是:

1,要求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逐一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在每一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出现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要符合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证据的得出需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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