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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微信聊天记录”截个屏,就可以当证据了!

 新用户17325722 2021-12-15

本文作者:趣链科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数据类型,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但是只提供聊天截图就能被法院采信吗?
答案是: NO!

微信取证注意事项及要求: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曾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指导当事人如何正确固定并展示电子证据以及证据采集过程中使用的介质。我从指引中提炼了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满足合法性和真实性:举证一方需提供承载信息的设备原件,并演示在设备原件上登陆其个人微信账户的过程,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并且保证当事人采集证据的合法性。

2. 保留可以证明微信使用者是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要证明和谁在聊天,可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细节、微信头像、朋友圈相册、微信号及绑定的手机号等方式确认对方真实身份,或寻求软件供应商腾讯协助调查。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举证一方应完整的展示双方对话过程,不可选择性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聊天内容,更不能擅自处理聊天记录,避免破坏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和删改,当事人自行举证的电子证据往往因为真实性不足而不被法院采纳。并且多数人使用微信交流时,发送的内容较为随意,只提供部分聊天截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加大了有效证据甄别的难度。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可以使用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飞洛印。飞洛印利用区块链技术,为诉讼、存取证等司法服务场景设计,提供司法取证、版权确权存证、司法服务通道等多维度服务。目前,飞洛印所建设的司法联盟链“印刻链”已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上海虹桥公证处等各大监管机构,证据上链保存后将实时同步至司法机构,从而保证取证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接下来,就让我们以借款纠纷案所涉微信记录为例,展示飞洛印微信取证的正确处理方式吧(点击视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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