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地瓜地瓜”: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网民“小H”: 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网民“M”: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多少?怎么发放?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网民“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网民“薛幸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网民“城市里的农民”: 哪些人需要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农村农民可以办理吗? 人社部社保中心: 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需办理待遇资格认证。农民如果属于上述人员,需要办理资格认证。 目前,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等方式进行刷脸认证,也可通过数据比对实现静默认证,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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