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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财税 2021-12-16 07:00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实务中以规划部门为主,结合发改委、建设部门的相关项目资料+项目分期。 一句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当地政策执行,与主管税局进行沟通,不唯证照。 01 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02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 03 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 规程规定不同类型分别清算。 不同分法,影响土地增值税额。 细分对企业不利。 国家与省没有统一规定的,各地自行处理。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成本构成及基本分摊原则 成本分摊方法概述 三种车位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 地下车库成本分摊问题? 地下车位土增税清算争议焦点及观点 争议焦点 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焦点集中在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应该作为单独产品对象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 支持一方认为虽然没有产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将地下车位纳入清算范围;反对一方认为,依据物权法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转让的无产权车位属于转让投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产权转移,不应该纳入清算范围。 实务中的三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地产开发企业单独建造具备产权的停车位,会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位,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核算,对于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实务中一般没有争议,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成的停车位,在实操中争议较大,大体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观点一 无论该地下停车位是人防改造车位还是地下基础改造车位,只要没有产权,一律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分摊到可售产品中。 观点二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地下车位只要发生了销售,无论是以买卖的形式还是以一次性转让70年使用权的形式,都应该按照单独成本对象,确认收入分摊成本。 观点三 地下车位无论是否有产权,签订的是销售合同就按单独成本对象处理,确认收入分摊成本;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合同就按出租不动产处理,地下车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公共配套处理。 税务机关的观点 对于地下车位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由于总局层面没有统一规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的口径。下面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税务机关观点汇总。 小结 免责声明:来源税云服务平台,未查明文章作者、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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