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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能否执行团体标准?

 法律经验库 2021-12-16

团体标准是由一些协会、联合会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一种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觉采用”。依据上述规定,团体标准可以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那么食品作为一种商品显然也属于上述范畴。

尽管如此,是否意味着食品也可以适用团体标准呢?

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意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执行标准不仅要符合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目前可以作为食品标准的标准类型仅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地方标准是在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标准。对于企业标准则而言,食品企业的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法的上述关于标准的规定中并未涉及团体标准。是否意味着团体标准不可以执行呢?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标准类型,在生产中就不可以使用么?也不尽然。例如,行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未规定,但是行业标准在生产实践中依然可以使用。但是这种依然使用的现状与团体标准使用的情况并不相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月在回复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以上复函规定了行业标准的适用依据,并且明确属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的一种方式。在国家标准出台后,相关行业标准不能再作为食品生产的执行依据。基于以上情况,团体标准从未被规定可以列入上述可执行的标准之中。因此团体标准作为食品生产执行标准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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