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6.2.1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6.2.2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6.3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6.4 防火与防爆 6.4.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6.5 液压和气压 使用压力介质的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充填、应用、回收和清除过程的安全,特别是: ——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 ——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可靠; ——高压管道的固定必须可靠,应能承受住预定的内、外载荷。 6.6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生产设备噪声、振动的限值指标应符合GBJ87和GB10434的规定。 6.7 粉尘和毒物 6.7.1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6.7.2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6.8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6.9 激光 设计生产设备上配置的激光装置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能阻止无意发射; ——有效屏蔽。屏蔽应能防止应用发射、反射或散射及二次辐射对人员造成伤害; ——用于观察和调节激光装置的光学仪器必须安全可靠,并不得成为激光辐射危险源。 6.10 雷击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7 其他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7.2 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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