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制后,监管越来越严!一地迎新规。 来源 | 北京中医药管理局 整理 | 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 晓琳 ① 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 ② 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 ③ 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 ④ 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 ⑤ 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 ⑥ 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⑦ 有《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① 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② 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 ③ 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 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 ⑤ 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的; ⑥ 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 ⑦ 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依然使用的; ⑧ 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 ⑨ 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 ⑩ 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 ⑪ 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① 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 ② 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③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④ 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⑤ 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⑥ 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 ⑦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⑧ 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①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② 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③ 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 ④ 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 ⑤ 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①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② 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 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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