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对于撤销权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写明为“某一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还是写明作为该债务人管理人的某个人或者某中介机构的名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2021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新一批案例,其中,(2021)最高法民再327号案例是关于在破产程序中提起撤销权的案件应当如何写明原告身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的裁判观点很重要,也很值得读者朋友学习、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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