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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佛山中院 |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太阳风869 2022-05-30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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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6854号“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龚永标等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

【关键词】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起诉;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1.债权人在案涉破产程序中已积极主张向债务人股东进行追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也没有出现其他债权人,债权人向债务人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权利,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债务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债权人就此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嘉欣公司起诉请求:1.龚永标、黎玉秀、叶会、黄顺雄、王孝清对宝×公司所欠嘉欣公司的款项96068.37元(176720.23-80651.86)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龚永标、黎玉秀、叶会、黄顺雄、王孝清向嘉欣公司赔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以96068.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破产终结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0元;3.龚永标、黎玉秀、叶会、黄顺雄、王孝清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

嘉欣公司与宝×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6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宝×公司应向嘉欣公司支付货款139315元并以该金额为本金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赔偿损失。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嘉欣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

后嘉欣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9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0年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嘉欣公司分配到破产分配金额80651.86元。2020年12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宝×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宝×公司已注销登记。

并查明,公司章程第八条载明:股东黎玉秀出资数额400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时间2015年9月20日;股东叶会出资数额100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时间2015年9月20日。

嘉欣公司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关于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回函及表决表》,拟证明嘉欣公司在原宝×公司破产程序中坚持以未实缴出资向股东提起诉讼,但因与管理人不能达成一致,故管理人未追究宝×公司股东的责任,宝×公司管理人的表决表中提及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且嘉欣公司是宝×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唯一债权人,故嘉欣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经审查,二审法院认证认为,嘉欣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而龚永标、黎玉秀、叶会、黄顺雄、王孝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另查明,宝×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2020宝×破回字(2)号]《关于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回函及表决表》记载,关于嘉欣公司主张追缴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嘉欣公司代理人寄送的《关于广州市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回函》函告:“根据现有证据可能存在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形,若贵司认为确有必要由管理人向股东追缴出资的诉讼,请贵司垫付关于案件的诉讼费用。”而嘉欣公司却于2020年6月8日逾期两个多月方向管理人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垫付任何费用。管理人已根据嘉欣公司回函向法院汇报《关于广州市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报告》。管理人针对嘉欣公司主张追缴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建议通过以下路径解决:1.嘉欣公司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规定自行提起诉讼并决定诉讼请求,嘉欣公司据此获得的赔偿管理人不再计算报酬。2.若嘉欣公司仍要求管理人追缴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的,嘉欣公司须同意将《分配方案》取得的分配款项支付给管理人,即同意将分配款用于垫付管理人起诉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缴500万元的诉讼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文印费、财政收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嘉欣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8512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嘉欣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债务人宝×公司破产清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相应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清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案涉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由管理人追收、管理和处分。破产清算程序制度的目的是在债权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确保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且嘉欣公司作为债权人亦通过了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宝×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嘉欣公司再以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嘉欣公司是否本案适格的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首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在宝×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嘉欣公司已经向管理人提出要求追究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嘉欣公司提出当时因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垫付费用金额,故不要求管理人追缴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但是,宝×公司管理人在发给嘉欣公司的《关于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嘉欣展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回函及表决表》中明确,关于嘉欣公司主张追缴宝×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可以有两种路径,其中一种是嘉欣公司有权自行提起诉讼并决定诉讼请求;且嘉欣公司是宝×公司破产程序中的唯一债权人。因此,嘉欣公司在宝×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并无不当。其次,嘉欣公司在案涉破产程序中已积极主张向宝×公司股东进行追索,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宝×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向其清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至破产程序终结后,宝×公司也没有出现其他债权人,嘉欣公司向宝×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权利,并未损害宝×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再次,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宝×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嘉欣公司就此可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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