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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加盟商业模式分析

 廿氏春秋 2021-12-18

文章来源:学法律的小姐姐

第一部分:加盟简介

一、加盟背景概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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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锁

1、定义:我们通常所说的连锁,根据国际连锁加盟协会(FIA)的定义,是指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2、分类:连锁在形式上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以及加盟连锁。

1)直营连锁: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于总部,实行统一核算制度。

2)自愿连锁:是指各连锁投资方所有权的联合,是松散管理型、各不隶属,仅是以横向的联合协议而组织起来的。

3)加盟连锁。

(二)加盟连锁

1、定义:加盟连锁是商业特许经营的一种俗称,特许经营又经常被称为“特许连锁”、“合同连锁”、“加盟连锁”、“契约连锁”(下称加盟或特许经营)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加盟总部、总部或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加盟商、加盟者、加盟店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分类:加盟连锁总共有五种模式:

1)委托加盟:开店投资成本由总部出资,再透过加盟将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形成总部控制所有权,进行高控管的加盟模式。

2)特许加盟:总部与加盟者合出资源开店(没有合资关系),各自拥有店铺部份所有权,也因总部涉入控制关键设备或资源的所有权,亦可发挥高控管效果。

3)自愿加盟:加盟者取得完整店铺所有权,唯总部透过合约、制度、督导、商品、配方或知识产权行使管理权,规划得当则可发挥适度控管之效。

4)供货加盟:加盟合作双方主要关系建立在商品供应之上,总部收取的加盟费用由三金减少为二金,即不收取管理金,所谓管理金是加合作关系存续之管理费用的收取,由此可见,总部并不提供管理服务。

5)合作加盟:双方合作仅止于开店,共享品牌而已,总部除不行使管理权外,亦少量或不提供供货服务,总部仅负责帮助把店开起来,日后主要是靠自己经营。

3、特征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4)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二、加盟相似概念辨析

加盟VS直营VS代理VS城市合伙人

类别

概念

区别

直营

直营店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于总部,实行统一核算制度。

1、直营店属于总店的分支机构(总分公司关系或母子公司关系)。

2、直营店欠缺独立性。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与总部存在行政、财务上的隶属性。

3、直营连锁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

加盟

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总部与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总部无权进行干涉。

3、总部与加盟店是相对人格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上由其各自承担。

4、加盟店的适用范围很广,涵盖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  

代理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

1、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代理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

3、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4、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5、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6、供货权力较大。

7、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提成)。

8、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

经销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

1、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3、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机构。

4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5、获得经营利润。

6、多品种经营。

7、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8、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三、直营、加盟品牌举例

(一)著名直营品牌

1、周黑鸭

2、星巴克、喜茶

3、海底捞

4、直营快递:顺丰、EMS

5、百果园

(二)著名加盟品牌

1、绝味鸭脖

2、一点点奶茶

3、德庄火锅

4、加盟快递:“三通一达”(圆通、申通、中通、韵达)

(三)加盟和直营都是公司重要渠道

1、全聚德

2、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小肥羊

 第二部分:加盟相关法律问题

 一、加盟法律关系

(一)适用法律

1、特许经营在我们国家是受到特别法律规制的,国内目前针对特许经营的特殊法律法规主要是有: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

备注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05.01

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

可以称之为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基本法”

2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修订)》

2012.04.01

商务部发布,部门规章

对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详细规定  

3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修订)》

2012.02.01

商务部发布,部门规章

对特许人备案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02.24

北京市高院发布,地方司法意见

特许人资质要件影响合同效力,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

2、特许经营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不完全列举如下: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公司法》

4)《知识产权法》

从法律效力位阶上来说,国内目前针对特许经营的特殊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效力低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民事法律。但前者相对于后者来说,又属于特别法、新法,发生特许经营纠纷时则优先适用。

(二)法律关系

加盟法律关系涉及总部、加盟店、消费者三方权利义务主体。不同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法律关系,如下:

1、总部与加盟店:属于内部法律关系。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即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加盟店与消费者:属于外部法律关系。在对外的关系上则存在分歧,一说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一说为互相独立经营的法律主体。这种法律关系的不清晰定义很容易导致在被特许人和外部产生纠纷时,许可人和被特许人如何分配责任承担,最为常见的应该是消费者纠纷。例如,有些消费者在加盟店里面购买了预付卡,后来发现该店面已经关门,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总店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消费者在和企业发生消费法律关系时,其实际支付的转账对象、是否具备相应的类合同文本、小票式样以及门店是否实际悬挂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向消费者明示,都会构成法院在实务裁量中是否认定为表见代理的参考因素。

3、其他法律关系:商品或服务性质,例如餐饮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综合来看,特许经营的整体法律关系三维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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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签订

1、签约主体

1)特许人应当是企业。(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2)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人应当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特许人签约应当有合法授权: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6)签约的特许人名称与所盖公章应当一致。

7)应该让特许人提供准确的签约主体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登记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签约方式

特许经营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必备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标的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竞业禁止条款

为保障特许人权益,一般对被特许人做以下限制和约束:在特许经营期间及期满后一定时间内(竞业禁止的年限一般为一到三年。竞业禁止的期限越短,对于加盟者越有利):

1、被特许人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与特许人及其他受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2、被特许人不得制造、出售和使用特许产品(不包括产品零部件和附属品)

3、被特许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任何属于特许人或其他受许人的雇员等。

4、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开设分支机构或招募下级加盟商;

5、被特许人不得继续使用与特许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标、商号等其他标志来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商业活动。

(四)概括条款

加盟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加盟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许多的困扰。

(五)违约条款

注意合同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应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加盟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且为格式合同,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加盟者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因此,加盟者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六)合同终止条款

加盟者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加盟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

1、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

1)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本项权利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也是对特许经营“冷静期”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

1)合同约定了此项内容,双方可就具体期限进行协商约定。被特许人在规定期限内可通知解除合同,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被特许人的事由,被特许人无赔偿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此项内容,或没有约定具体期限,不影响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的使用。但具体适用期限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2)因欺诈引起的合同解除: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欺诈主要表现为:

1)特许人基本情况和经营资源方面的欺诈,如把中资企业谎称为外资企业或者与国外企业具有关联关系,谎称该经营模式系从国外传入并已获得重大成功等。把非注册的商标谎称为注册商标,把非专利技术谎称为专利技术等;

2)被特许人情况和预期收入方面的欺诈,如虚构或者夸大被特许人数量、特许经营授权范围、颁布地域,加盟后可在短期内回收成本并盈利等;

3)就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费用的欺诈,如谎称产品获评驰名商标、对产品产地进行虚假描述,隐瞒拟收取的费用,不具体说明各项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等。

要注意区分恶意欺诈与商业吹嘘的差别。商业吹嘘在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宣传中比较普遍,这种吹嘘应当是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的合理夸大或者适度拔高。是否构成具备解除条件的欺诈,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特许人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滥用解除权,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经营失败的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2、特许经营权收回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商业、技术秘密等。

3、保证金取回

当加盟者想要终止加盟关系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一般来说当加盟者要求终止加盟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加盟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加盟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

4、其他相关物资返还安排

(七)争议解决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上必须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于特许经营合同仍属于合同类,故合同双方依法可以对纠纷的司法管辖进行约定。一般加盟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被特许人可以要求协商确定符合交易实际的管辖条款,且应注意不违反民诉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八)联系及送达条款

有明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人信息,以及通知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联系人变更和地址变更处理方式。

(九)合同附件

合同未能详细约定但事关重要,以及特许人信息披露内容均可作为合同附件。

(十)格式条款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被特许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话,需要关注特许的范围、特许收费的项目、特许培训的期限、次数、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特许人的广告营销费用摊分、特许店面选址的归属、特许店面分布的范围以及限制等等。

三、特许人先合同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要求,也是特许人先合同义务的一个重要体现。

(一)信息披露内容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包括:

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联系方式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大家可以在商务部网站上核实】

4)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这个也可以在商标、专利等主管部门网站上核实】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请具体询问】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请具体询问】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请具体询问订货权限的分配】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请具体询问订货权限的分配】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还需要了解培训是否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2)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是建议,还是强制,需要了解清楚】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任何测算都是建立在假设上,留意假设是什么】

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然后,你应该拜访两三家加盟店检验数据的真实性】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请联系你的律师审阅这份合同】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二)信息披露程序及方式

1)时间: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

2)方式: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

3)签署保密协议: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4)出具回执说明: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三)特许人禁止行为

1、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2、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法律依据及小结

1、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2、小结:

信息披露内容的112点当中,其中第1点是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签约主体及资质问题。

2点是关系到特许人授予的特许内容是否是特许人享有或者有权授权的问题。

3点至第8点也是被特许人必须关注的,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的陷阱很多表现在除缴纳特许费用外,还会额外的罗列许多收费项目,如果被特许人没有关注此类合同条款,则很容易增加经营成本以及经营压力,同时特许人提供的服务也是被特许人监督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换句话说如果特许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送货服务、选址服务等则被特许人可以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9点到第11点是考察特许人的资信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商誉较低、较大的诉讼或者财务风险,因为特许人前述问题将会影响到后期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尤其是被特许人缴纳了高额的特许费用后如果特许人破产或者被债权人起诉导致经营困难,那么被特许人的投资将可能血本无归。

四、其他法律问题

(一)特许经营资源是否内容具体,罗列清晰        

根据实际情况,列明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以此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具体包括:

1、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标志、商号、商业秘密等。

2、经营技术资源:A. 经营管理模式、方案;B.营运和促销方案;C. VI视觉系统、CIS系统;D.企业文化和荣誉;E.统一的广告资源和广告效应;F.营运手册和教育培训;G.店堂装修、商品陈列方案等。

(二)特许人权利来源性质是否清晰        

1、特许权涉及的商标、专利等各项特许权人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

2、陈述特许人权利来源系本身所有或者来自第三人授权,如系第三人授权,则应明确该授权第三人的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明确其授权有效范围,以及本次协议转授权是否得到原权利人的许可,以及在原授权中止或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本次特许授权;

3、商标/专利申请注册的进展及权利证书号码,特许经营期限能够被函括在商标/专利有效期之内;

4、运营管理、VI\CI\培训指导、装修装饰手册等经营手册的著作权明确归属编写方或其他著作权人,被特许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5、对于涉及特定商标等的许可的,应当约定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发生公示效力。

(三)授予特许权条款是否具体明确        

1、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期限、方式、地域;

2、如果系商品特许经营,则应当明确商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品质、产地等参数;

3、经营许可方式是独占、排他还是一般许可、分许可;

4、被特许人相应的商圈保护措施。

(四)特许经营期限合法合理    

1、除非被特许人同意或者续约情形,否则一般应有不低于3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2、合理的续约条件;

3、经营期限与店面租期相匹配;

4、期满后合同终止时被特许人合理的清货期(回收过渡期)。

(五)特许经营费用性质和各项费用内容是否清晰        

1、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计算方式、计算基数合理;

2、除特许加盟费之外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费用、广告费、培训费、专项指导费等单独收费的项目单独列明收费标准、价格优惠、支付方式、期限清晰;

3、推广、宣传费用的结算、支付及使用情况披露形式;

4、第三人收取的费用;

5、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返还时间详尽合理。

(六)是否具有店铺标准及标准是否清晰        

1、店铺选址要求及特许人的决定权或建议权;

2、店铺设计标准及费用承担;

3、指定开店设备、生产器具、物资及采购渠道、价格;

4、店铺装潢标准及费用承担。

(七)经营支持是否具体明确以及是否有偿、优惠        

1、人员、技术培训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实施计划;

2、店址选择、店面设计、营销策划支持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实施计划;

3、广告以及推广计划支持内容、方式与特许权人的自行促销、广告权限;

4、更新、升级的共享;

5、各项支持是否另行收费。

(八)特许经营权的收回是否具体明确    

1、因合同期满、特许权人违约或加盟店业绩不达标等情况,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2、收回的有效通知与送达形式;自送达日起被特许人的不侵权承诺;

3、特许经营权收回或合同终止后合理的过渡期限以备各项事务处理;

4、收回经营权后的门店资产及经营权的处理、债权债务安排。

(九)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具体清晰        

考虑到被特许人在合同签署后一定期限内有权单方解除,并且考虑到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恰当设计核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条款

1、相关秘密的范围、内容、保护措施;

2、相关秘密被特许使用、公布的区域及方式;

3、未经特许人事先同意,受许人或申请人不得复制、翻录或以其他方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4、特许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一定时期内,受许人仍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

(十)是否有对特许经营加盟店转让明确安排        

1、转让时特许人的知情权、同意权

2、转让时对知识产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安排;

3、转让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安排;

4、转让费的分配;

5、优先承购权及优先承购权行使时承购价格的评估规则;

6、明确擅自单方转让的责任。

(十一)是否有加盟店接管权及具体安排        

1、特殊情况时特许人接管权及接管定价规则;

2、介入加盟店的门店承租协议,对门店有后续租赁使用权;

3、加盟者疾病、死亡时加盟店及协议的承接安排权利人。

(十二)经营责任分配是否明确        

1、由于被特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2 由于被特许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3、如果最终可能发生应由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或者造成特许人损失的情况,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也应在合同约定确定内部责任的归属及具体的赔偿责任。

五、特许人权利保护

如何充分挖掘经营模式中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企业的迅速扩张,如何通过规范经营使被特许企业分享品牌成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可以从保护和监管两方面提出建议:

一方面应当扩大特许经营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面。

首先,特许人应提高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对经营手册、宣传资料、装修图纸等经营资源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在合同中对经营资源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理进行明确的约定。

其次,特许人应该对符合条件的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及时注册为立体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注重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防止他人通过申请近似商标实现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目的。

第三,特许人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被特许人签订保密协议,不管最终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都不能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与被特许人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上述人员从事与特许人相竞争的业务。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知识产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一是要在合同中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概括约定,特许人最好再与被特许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相关经营资源的使用进行特别约定,特别是使用的方式、地域范围、期限以及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等。

二是要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使用监管制度。落实专人对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同时,特许人还要重点监督被特许人在使用统一的知识产权资源时,是否在显著位置通过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告知其仅是加盟商,不是特许人,从而让消费者明确与之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主体。

 第三部分:加盟案例分析

一、常见的特许经营纠纷

1、特许人招商许诺的条件跟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

2、特许区域管理混乱导致被特许人之间恶性竞争、

3、特许店面选址责任归属不明、

4、特许合同签订后增加了许多额外的收费项目、

5、特许培训不到位、

6、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约定不清、

7、特许经营涉及供货、换货的时间及责任不清、

8、特许合同违约责任过重或者不合理等。

 二、特许经营合同风险点实例

风险点一: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合同是否依法完成备案

案例:付玉平、李秀荣与谢金莲、曹火珠及名嘴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无法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被特许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该案中,付玉平、李秀荣主张名嘴公司和谢金莲、曹火珠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不符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营业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店一年”以及“备案”制度,实际上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一些管理性的要求,关于名嘴公司和谢金莲、曹火珠违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产生的后果问题,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而不是付玉平、李秀荣主张的有权解除合同的后果,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风险点二:被特许人以及进行特许经营的主体是否清晰

案例:青岛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葛善良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

看点:自然人作为被特许人,成立公司运营加盟店,应由谁向特许人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葛善良根据其与青岛玛雅公司签订的《加盟契约书》,取得青岛玛雅公司授予的“玛雅房屋济南市总代理”权限后,即与夏志德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了济南玛雅公司,在济南市开展房屋中介服务活动。后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青岛玛雅公司起诉要求葛善良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葛善良主张涉案加盟费及广告基金的缴纳,应由从事授权经营中介业务的济南玛雅公司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成立后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青岛玛雅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既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则认为,青岛玛雅公司作为《加盟契约书》的权利主体,起诉《加盟契约书》的合同相对人葛善良承担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葛善良辩称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主体不是其本人,而是济南玛雅公司,该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风险点三:特许人权利来源性质是否清晰

案例1李治勇与李姿颖关于仙踪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宋丽贤与青岛面包新语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常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看点:特许人的权利来自于第三方授权时,如何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在案例1中,被告李姿颖向法院提交了仙踪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与仙踪林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扫描件以证明其特许权的合法性,但是法院认为《授权书》的内容仅授权了其代表仙踪林公司收取华南地区特许权使用费,并不能证明其有权代表仙踪林公司签订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条款。

对于《协议书》,抛开真实性无法核对不论,其内容中仅载明仙踪林公司委托其进行的对华南区域加盟者的经营托管、专门店管理及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仙踪林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内容,也无法证明其有权代表仙踪林公司签订或变更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特许经营费的主张。

在案例2中,法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被告青岛面包新语实际上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Bread Talk面包新语”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宋丽贤,是对其所有的特许经营权转许可的行为,依约应取得上海面包新语事先书面同意。但被告青岛面包新语向原告宋丽贤隐瞒了其不得未经同意将特许经营权转许可的事实,构成欺诈。法院认为,青岛面包新语的欺诈行为使宋丽贤认为青岛面包新语可以将其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宋丽贤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青岛面包新语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应予以撤销。

风险点四:授予特许权条款是否具体明确

案例:成都德宏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筑蓉合同纠纷

看点:特许人违反排他性特许经营条款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该案例虽然小巧,但依然生动地说明了在特许经营中商圈保护的重要性,关乎合同的根本目的。在该案中,原告蒋筑蓉与被告德泓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原告在被告市场中进行经营牛羊肉相关产品。

法院审查其特许经营协议时认为,关于牛羊肉限制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的条款,实质上是德泓公司允诺给予蒋筑蓉的一种特殊经营,即蒋筑蓉的摊位享有独家经营牛羊肉的权利。在合同期限内,市场中其他摊位出现经营牛羊肉,致使蒋筑蓉独家经营牛羊肉的权利受损,且德泓公司承认其未与其他摊位签订禁止经营牛羊肉的相关协议,无法控制其他摊位的经营品种,故德泓公司客观上不能保障蒋筑蓉独家经营牛羊肉,致使蒋筑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蒋筑蓉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也许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但本案法院对于特定区域内排他性经营权利的保护性条款的理解显然超出了一般意义的合同条款,融会贯通地与合同法的根本违约相关联,也非常具有启发性。

风险点五:相关经营信息披露是否清晰

案例1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莲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例2:赵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例3:苏进雄与苏州橘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看点:被特许人是否有权基于特许人对经营信息的夸大宣传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在案例1中,法院认为,悦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特许人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但在特许经营证书以及产品培训手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网站网页上均使用了“变态薯”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角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被特许人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捭阖道公司主张其与丁莲征签订《品牌技术使用协议》时并没有约定捭阖道公司授权丁莲征使用的是注册商标,在整个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不予支持。

案例2同样是一起存在着注册商标信息隐瞒的特许经营纠纷,法院确认原告赵飞已在合同中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完全了解掌握了有关甲方相关注册信息;'传奇’服饰品牌、商标、标志、商号等相关信息;'传奇’服饰经营管理模式、方案信息及'传奇’服饰经营状况等信息”,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清楚所代理的狼尊国际公司品牌。而且,赵飞并未能举证证明狼尊国际公司对有关信息存在隐瞒、虚假告知等情形。即使狼尊国际公司未将其商标注册的有关情况告知赵飞,这也不足以导致赵飞做出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决定,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无实质影响,其不能解除合同。

在案例3中,法院认为被告方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宣传语及现场张泰齐的推介,虽有一些夸张的表述,但仍在正常的宣传、推介范围内,被告方并没有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相应事实从而对原告订立合同的意愿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故对于原告主张因被告欺诈而订立相应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以上述三案例看,法院在裁判中对解除权的认定思路趋向严谨,在存在隐瞒或者虚构信息的基础上,把因此导致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上作出错误决策作为必要条件。

风险点六:特许经营资源是否内容确定、罗列清晰

案例:陈美娜与瑞鱻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

看点:特许人不具备核心经营资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冠味至尊”并非瑞鱻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瑞鱻公司的商号及服务标志;瑞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陈美娜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瑞鱻公司提交的《带店师傅调查表》仅表明其派人去陈美娜处进行过培训,也不能证明瑞鱻公司将其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陈美娜;《带店师傅调查表》中载明的“物流太慢、瓦罐安放无法解决”等问题也说明瑞鱻公司并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因此法院认为,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美娜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存在违约行为。

风险点七:特许经营权的收回是否具体明确

案例: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锦辉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看点:特许经营权收回后自特许人处采购的剩余物资是否有权继续使用?

在本案中,双方关于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已将绝大部分带有特许人商标的酒店用品进行了更换,被特许人主张其仅有个别房间的浴巾出于减小损失的目的未进行更换,但这些酒店用品均是从特许人处购买,特许人是该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被特许人支付合理价款,该酒店用品所有权归被特许人,被特许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占有、使用该物品。但法院仍然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风险点八:是否有加盟店接管权及具体安排

案例:童林法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看点:特许人加盟店接管中应当预设场地租赁转让解决方案

在该案中,双方之间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作为特许人澳门豆捞欲接管加盟店,虽与原被特许人签订加盟店《转让协议》,且已支付转让款。但因被特许人与房东之间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转租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致使原租赁合同被房东解除,澳门豆捞公司被迫于2009731日将北京亚运村店从童林法承租的房屋中撤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风险点九:被特许人无条件单方解除权的安排是否合理

案例:李新民与安徽合肥方燕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看点: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无条件任意行使呢?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先决条件。本案中李新民已开业经营四个月,已经实际使用了方燕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4726日,李新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5114日,事隔半年左右,故不能认定李新民是在一定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从维护商事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李新民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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