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0年,是矿政向地政学习的20年。一些土地管理的名词和常用手段不断移植到矿产资源管理上来,诸如“招拍挂”“出让”“基准价”“矿业权设置”“矿业权投放”“矿业权储备”等。矿产资源管理的一些重要特点、重要规则似乎已剩余不多。一部《矿产资源法》几乎废了。 下面就让我们来认真比照一下,到底矿产资源管理向土地管理学了些什么,两者有何不同。 ①一个是全面招标,一个是申请在先 ②一个是资产管理,一个是资源管理 ③一个是价值已知,一个是价值未知 图1. 民国时期的房契 把土地的管理引进矿产资源管理,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无须进一步投资,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价值在获得矿业权后还有一个未来大量投资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一宗矿业权资产的价值就不会产生,国家的资源所有权收益也不会实现,而土地的价值在交易之前就早已存在。 ④一个以权力名义出让资产;一个以权 力名义取得权力、以转让的名义交易资产 ⑤一个是单一产权主体,一个是二元产权 主体 ⑥一个前置收费,一个后置收费 矿政管理应该向一切自然资源管理学习,大方向没有错。但学习有个态度问题,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因事制宜”,不能张冠李戴、随意嫁接、取其利于己而舍其利于彼。土地的过程管理、规划管理还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土地的收费制度虽多有诟病,但它至少做到了一手收钱一手交货,遵守了最起码的市场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大问题一是通过“出让收益”把企业价款纳入政府收入,二是“出让收益”收钱不见货。这些不是土地出让的错,是选择性学习土地出让的错。 矿政学地政,水土不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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