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版权归邵兴全博士所有,转载必须注明! 导 读 一、《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依据及解读解读:我国《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做了规定。在这两条规定中,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分为公司内部进行转让、向公司外部进行转让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转让。第一,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时,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没有设置专门的限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第二,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时,首先,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还要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最后,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三、《会议纪要》中的新规定及解读 解读:第一,确认记载于股东名册作为股权转让完成的依据。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债权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是物权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转让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股权变动是转让方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产生的合同预期结果,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等于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内部而言,股权变动要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准。股东名册完成变更登记则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东名册原登记的股东失去股东资格,新登记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也是股权交付完成之时。基于此,本次《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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