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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他人 双方自行和解后应如何定性处罚

 见喜图书馆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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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1年某日19时许(下班高峰时段),A某在乘坐地铁时,在地铁车厢内与B某因拥挤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双方不听从乘务管理员和其他乘客劝阻和制止,造成地铁车厢内秩序严重混乱,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被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后,根据调查结果,区分双方的责任过错、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分别对A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对B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评析

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是公众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给当事双方造成身体伤害,更是侵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1.是“打架”还是“扰序”?

本案中,A某与B某因拥挤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本案的案发地点为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属于密闭空间,案发时间为晚高峰时段,车厢人乘客较多十分拥挤,且在殴斗过程中,双方不听从乘务管理员和其他乘客的多次劝阻和制止,其行为造成了地铁车厢内秩序严重混乱,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可见,本案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即侵犯了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公共秩序两个不同客体

2.是否可以调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本案,双方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受伤不重也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经民警批评教育,双方对殴打对方的行为认错认罚,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支付经济赔偿。但是,本案侵犯公共秩序的行为,即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不适用调解

3.双方对打架行为和解后,公安机关是否还应当对扰序行为进行治安评价?

本案,双方对殴打他人的行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公安机关对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但是,本案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地铁车厢内秩序严重混乱,一旦发生踩踏事件后果不堪设想。且在殴斗过程中,双方不听从乘务管理员和其他乘客的多次劝阻和制止,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即便双方就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了和解,仍应对扰序的行为进行治安评价。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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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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