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1年12月23日)

 刘忠民SDBZBX 2021-12-22

问题1:公司转给个人的居间费用需要扣税吗?

解答:

居间服务,属于增值税上的“经纪代理服务”,因此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企业在支付时只要金额超过500元,就应当向个人索取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疫情期间优惠为1%。

居间服务,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范围,因此企业支付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不管是否实际缴纳税金,都需要申报。

问题2:折价销售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注销时因存货贬值,故按照折价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是税务坚持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解答:

您的问题涉及到如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估计您们销售这部分存货的时候,没有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务局要求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很有可能就是认为您们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比如,市面上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您们的销售价格,税务局就会怀疑您们为了注销是故意低价“销售”商品,其实您们的商品早就不存在了(销售没有入账),因为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的惯用手法,税务局也是心知肚明。

如果您们心中无鬼,且有切实的证据,也不怕税务局去查旧账,您们就可以跟税务局好好辩论和争取一番,否则就按照税务局要求的做吧。

问题3:炒期货的收入免收个人所得税,那么炒期货的亏损是否能抵扣个税啊?

我们拿工资的月月扣税,年终奖还要扣,一分也逃不了,炒期货也为国贡献了不少手续费,还亏损,能不能抵点个税。

解答:

炒期货的所得(包括亏损)和工资的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

目前,我国只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稿酬所得项目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执行综合征收,所以前述四项所得又统称为“综合所得”,按照“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而其他项目,依然执行的是分类制,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的项目单独计税,并不跟其他项目混在一起。比如个体户经营亏损了,不能用他彩票中奖所得来弥补,或者彩票中奖所得中扣除他经营所得的亏损而实现少缴税,彩票中奖所得必须全额按照“偶然所得”交税(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除外)。

问题4: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是赚得多的多交,赚得少的少交呢?

解答:

简单点说,这样规定体现的是——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税收制度设计的税收负担分配的均衡状态,税收负担应该公平地业着于每一位纳税人身上,尽可能地合情合理。由于'公平'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深入到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理解就会涉及出发点完全不同的具体原则的适用: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以及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但公平合理并非绝对的等额或等比例负担。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1.受益说。在受益说中,包括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

2.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负担能力是指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其基础有所得、财产和消费三种。

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收入低的人,可以少缴税甚至不交税;收入高的人,就需要多缴税,并且是随着收入的升高交税增加更多。

单纯从税率比例或实际税负看,好像对收入高的不合理,但是从整个社会角度出发,就是一种公平与合理。

问题5: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想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解答: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根据描述,您们公司应该满足上述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但是,涉及到跨境税收业务相对比较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去找主管税务局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做相关确认,这样会比较稳妥。

问题6:公司注册3个月,个税0申报,有员工一直没发工资,可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工资吗?

公司注册3个月,个税0申报,有员工一直没发工资,这个月要把前两个月的工资一起发放,我账上可以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工资吗?我的个税要怎么申报呢?

解答:

可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在实际支付时扣缴。

企业没有实际支付工资时,可以做零申报,零申报的结果是每月的基本费用5000元可以自动累计,避免一次性发几个月工资导致要交税或多交税的情况发生。

如果你前面两个月没有申报,有两种处理方式:

1.补充申报:有的税务局会对补充申报有处罚,但是现在“首违不罚”的情形下,也会不再处罚。

2.不做补充申报(前提是主管税务局不追究):三个月工资一次性发放可能会出现要交税或多交税的情况,就需要跟员工做解释,然后告诉员工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问题7:耳轴及吊具无损探伤检验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解答:

应该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新的《印花税》实施后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最新的《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问题8: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计提工资的日期还是发放工资的日期?

解答: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综上所述,无论是支付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还是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实际支付时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然后在次月15日前缴入国库。

计提工资只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道程序,并没有实际支付工作,因此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个人也不产生纳税义务。

文章图片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