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根据新收入准则等要求,合同负债不含税,但是预付账款含税。假定:X集团公司下面的两家全资子公司A和B,2X21年9月3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预付材料款113元,B公司确认合同负债100元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元(列报在其他流动负债),A公司确认为预付账款113元。双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预付账款-B公司1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B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3.00 贷:合同负债-A公司 1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 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0在报表列报时列报在“其他流动负债”。 二、问题:2х21年9月30日,X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上述合同负债如何抵销? 三、分析: 1.参考《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里的案例思路,2х21年9月30日,X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预付账款中的不含税部分与合同负债相抵销,预付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在合并报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并报表底稿中的抵销分录为: 借: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合同负债 100.00 贷:预付账款 113.00 注意:上述其他流动资产不能和“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抵销列报,应分别列报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元在后续A公司取得对应材料和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以后,自动转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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