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法则·问答(七十三)】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可以通过减资抽回吗?

 廿氏春秋 2021-12-23
导读

公司除注册资本外,还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公积金,常见的有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作为积金中的一项,为公司的资本,归属于公司所有。资本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是公司收到的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额外投资。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根据该规定,投资人能否通过减资抽回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本次问答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图片
Q
邵博士,您好!请问什么是资本公积金?

A
我们知道,公司必须要有注册资本,而在注册资本之外,还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公积金。对于公积金,公司法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根据来源不同,公积金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即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盈余公积金具体又可以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法定公积金是必须的,每年提取的比例是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是有一个前提的,即历年亏损已经弥补,同时盈余公积金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

资本公积金来源于《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虽然该条规定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同样是适用的。换言之,资本公积作为公积金中的一项,为公司的资本,归属于公司所有。

从会计法规角度来看,资本公积作为所有者权益,其作为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具体说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与出资有关但不计入股本的现金或实物流入,主要指股本(或资本)溢价;二是某些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又未能实现无法确认的项目,比如“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类项目;三是基于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增长,主要是母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由于子公司准备类项目增加的资本公积而按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增值部分等。


Q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注册资本500万,实际各股东出资额为1个亿,超过注册资本的出资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拟通过减资,股东可以抽回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吗?

A
在关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利华、冯彩珍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326号,原审案号为:(2009)浙商初字第1号、(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2011)浙商终字第36号】中,法院认为,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资产,依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个人认为,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减资,仅针对注册资本,不针对资本公积。因此,不同于减少注册资本,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是不能直接通过减资抽回的。
Q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A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可见,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都是可以转增注册资本,而转增注册资本后经公司法定程序,是可以进行减资的。因此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要通过减资抽回,需通过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然后再减资的路径进行。 

Q
谢谢!

图片

延伸阅读

公司强制清算要点简析

强制清算是指因公司发生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时,股东应当在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的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最终将公司注销。

一、启动强制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启动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主体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针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会程序依照提前五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补充证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再次进行听证等。不召开听证会的,则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清算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四、清算组的组成

自愿参加清算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单数,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如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更换。

五、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应参照《公司法》第111条之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不得参与投票;如因为利害关系人回避导致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六、债权的申报

明知明确的债权人书面通知,全国或省级影响报纸进行公告。如对明知明确的债权人存在未通知或未申报,可以通过提存方式进行处理。

七、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如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予受理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直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而无须考虑破产程序介入的情形:

第一,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法院直接依据申请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而无须另行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对于强制清算的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的情形,如果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直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直接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权进行保护。

八、强制清算方案的确认

清算方案的确认权在法院,并且清算组在6个月内应完成清算任务。

参考文献:

1.吴雄雁、崔炎睿:《浅析资本公积的几个问题》,载于“基小律”公众号,2019年10月31日。

2.潘懿 等:《计入资本公积的出资可以减资吗?》,载于“邦信阳中建中汇”公众号,2018年3月28日。

3.航罗小法师:《公司强制清算法律实务》,载于“航罗法律”公众号,2018年10月23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