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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了然于心360 2021-12-23

有好多人都在问,老哥,我家犯XX罪,估计能判几年?一般我就会开玩笑的说,我就是个售后,你问售前的事,老哥也不懂啊。玩笑归玩笑,时间长了吧,也觉得这个玩笑并不可笑。

毕竟,关注这个公众号的除了已经服刑人员家属,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尚处在侦查或起诉、审判阶段。对于这部分家属,监狱的生活怎么样减多少刑,她们还来不及关注,她们就想知道自己的亲人能判几年,所以,就有了今天的更新。

虽然说这部分内容对一个监狱警察来说,是有点超纲。但好在上学时也系统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工作这么多年来也一直就在刑事口,比大多数家属知道的要多一些,咱们说的是量刑。

其实量刑大多数人都会多少懂一点,即使完全没有接触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一样,但很多人又都会存在一些误解。下面的这些话并不是我的原创,老哥觉得很有道理,就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需要事先说明白一件事,那就是定罪量刑真的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同样是诈骗罪、即使是同样的犯罪金额、相似的犯罪情节、甚至是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也有可能会是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所以,今天的更新,主要说的就是法检量刑的一个思路 。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上面的这段话不知道能不能看懂,就是确定量刑基准刑后,先后进行两次调节,得到宣告刑。就好比你要卖房子,这个小区均价12000,这个12000就是基准刑,然后进一步看房子是不是一层与顶层、是不是漏水、是不是有挡光。。。评价各方面因素后,得到评估房价。

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名词解释

()什么是量刑起点

这句话怎么解释呢,量刑起点就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是不是听着好难懂,无所谓了,不需要懂。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分几种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忽然发现,今天的更新好干啊,干的都不知道怎么解释。

其实老哥的个人建议,作为普通人,我们也无需去深究太具体,我们只需要知道哪些情节是好的,哪些情节是不好的,比如自首、立功、积极赔偿,也许我们无法计算自首情节能给带来多大的好处,我们只要知道有肯定比没有强,就是了。

今天的更新牵涉的内容实在是太多,要是可能的话,老哥抽几期分章节讲一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管辖与回避、辩护与代理、羁押时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侦查起诉、一二审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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