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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导读(一百廿七)——第62卦《小过》卦(上)

 叶落无痕73 2021-12-25

小过卦第六十二:艮下震上(雷山小过)

行动有度,顺势而为

【原文】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注释】

(1)小过:卦名,下《艮》为山;上《震》为雷。山上响雷,威而不猛,象征“小有过越”。此卦外四阴超过中二阳,阴多于阳,阴称“小”,故称“小过”;其寓理又含“为小者过、小事过越、为过之小”等义。

(2)亨,利贞: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此谓“小过”之时,可致亨通;但“过越”又不能不以“正”为本,故称“利贞”。

(3)可小事,不可大事:“小事”,指柔小之事;大事,指刚大之事。“小过”之时,可过者日用常行的小事而已,关系天下的大事则不可过也。

(4)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这几句取“飞鸟”象,比喻“小过”主于谦柔,可居下,不可居上。

(5)小者过而亨也:小者过也,盖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此释卦辞“小过,亨”。

(6)与时行也: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此释卦辞“利贞”,谓“小过”之道须行于正当之时,不可随意妄为。

(7)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这四句用卦中柔爻、刚爻的居位特点,释卦辞“可小事,不可大事”。

(8)有飞鸟之象焉: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hé)翮之象。此谓卦辞取“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为喻象。

(9)上逆而下顺也:“上逆”,指六五居上乘九四之刚;“下顺”,指六二处下承九三之阳。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此释卦辞“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

(10)山上有雷,小过:雷震于山上,其声过常,故为“小过”。释《小过》下艮为山、上震为雷之象。

(11)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也。这是说明“君子”效法《小过》之象,在行止之恭、丧事之哀、用费之俭这些寻常小事上,稍能过越,以正俗弊。

【译文】

《小过》卦象征小有过越:亨通,利于坚守中正之道。可以去干寻常小事,不可去做天下大事。譬如飞鸟留下悲鸣之时,不宜于上行强飞,而宜于下行栖息,如此,大为吉祥。

《彖传》说:“小过”,说明寻常小事上有过失能过越就可以亨通。时常检点自己小过失利于坚守正道,坚守中道要审时度势,与时势相符合。只要做事柔而适中,即使有小过失,也不会影响吉祥的前程。阳刚有失正位不能持中,就说明行为已经不适中,不可担当天下大事。卦中有飞鸟的喻象,“飞鸟留下悲鸣之时,不宜于上行强飞,而宜于下行栖息,如此,大为吉祥”,因为这时上行是违背时势,下行是顺应时势。

《象传》说:山顶上响动着震雷,其声过常,象征“小有过越”;君子因此行止稍过恭敬,丧事稍过悲哀,费用稍过节俭。

【解说】

《小过》卦,下《艮》为山,上《震》为雷;山顶上响着震雷,威而不猛,有“小的过失、过度”等义。象征“小有过越”,故称《小过》。二阳爻处在四阴爻中间,上、下卦均有阴爻处中;而二阳爻“九三”不中,“九四”不正,须通过二阳爻才能会合。二阳爻处在中间,上、下各有二阴爻,其形如飞鸟,所以又有飞鸟遗音之喻。《小过》本身有亨通的含义,必须守持正道;且只适用于日常小事,而不适用于天下大事,所以有小事可通而大事不可通之论。所以小有过度时,莫好高鹜远,应当务实,才会大吉大利。

《小过》卦的所有爻由阳变阴或者由阴变阳而形成的“错卦”是“风泽中孚”,将上、下卦颠倒后而得到的“综卦”也是“小过卦”。《序卦传》说:“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意思是“有凭信的人一定可以通行,所以《中孚》卦之后接着是《小过》卦。”《小过》卦讲的是“防过之道”。说明做事应该积极主动,但是不要不顾现实,不考虑自身的能力与条件,贸然去做超过自己的能力或有风险的事情;做事时不要要求过高,不要反应过激,行为不要过度。

从卦象上看,《小过》卦主方消极被动,素质不佳,而态度强硬;客方积极主动,素质也不佳,态度随和,主方可以趁客方积极主动态度随和的机会发展自己,“亨”。应当坚持下去,“利贞”。主方应当明白自己素质不佳,“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飞上天,了解天空情况,“飞鸟遗之音”是对形势的客卦估计,卦辞建议主方“不宜上,宜下”,主方不应当只求向上发展,只求扩充自己的利益,而应当向下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果主方取下而不取上,作小事,而不作大事,则对主方非常吉利。这一卦强调:“不以恶小而为之”,能“小错矫正,知过能改”,并不影响一个人的品德。

【原文】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注释】

(1)飞鸟以凶:“以”,连词,“而”。此言初六处“小过”上逆下顺之始,本当“宜下”,却如“飞鸟”逆势上翔,往应九四,故有凶险。

(2)不可如何:即无可奈何,谓难以解救。

【译文】

初六,飞鸟逆势向上强飞将会有凶险。

《象传》说:“飞鸟逆势向上强飞将会有凶险”,因为初六自取凶咎,没有办法解救。

【解说】

第一爻是主卦的下爻,代表主方的行动,阴爻,表示主方消极被动,比如防守、退却、不想冒险、不想探索或开辟新的发展领域、只求保持现状等。鸟飞走了,主方太消极被动,没有积极地阻挡鸟,所以,这是凶险的。爻辞指明,消极被动是主方最严重的问题。

第一爻是阴爻在阳位,不当位,表明主方消极被动,有可能让主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潜在的对主方不利的因素;与四阳有应,表明客方积极主动,正好可以利用主方消极被动的机会取得发展,这潜在因素成了真正的对主方不利的因素,所以爻辞说“凶”。

从卦象上看,“初六”处《小过》卦之始,以阴爻居于刚位,才质柔弱;而且不得其中,正是不宜有所行动,而应安止、栖宿的时候。又逞能好动,就象刚学会飞的小鸟,羽翼未丰,明知上有“九二”相阻,却要强飞,不能自禁。而往应“九四”,势必会折断翅膀,坠落于地,招致凶险。这一爻强调:不安本分,自取其害。

【原文】

六二:过其祖,遇其(bǐ)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注释】

(1)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祖”,为始谓初,《巽》为妣谓二,二当《巽》初,柔顺中正;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二应在五,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艮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得正,自得其分;五遂得遇其臣,故“遇其臣”。居二之位,当“小过”之时,必须如此既过又不过,才能“无咎”。

【译文】

六二,超越祖父,得遇祖母。然而不及君王,于是君王得遇臣僚,没有祸患。

《象传》说:没有赶上君王,因为臣子是不能超过君王的。

【解说】

第二爻是主卦的中爻,代表主方的素质,阴爻,表示主方素质不佳,比如:资金缺乏、地位底下、实力薄弱、教育程度低等。由于素质不佳,主方尽力而为,“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主方不应当受到怪罪,“无咎”。

第二爻是阴爻在阴位,当位,表明主方素质不佳,促使主方寻求发展,是潜在的对主方有利的因素;与五阴不有应,表明客方素质也不佳,主方不可能从客方获得利益。这潜在因素没有成为真正的对主方有利的因素。由于这种潜在的有利因素存在,所以爻辞说“无咎”。

从卦象上看,“六二”属于阴爻居于柔位,持中守正,做事很守规矩和本份。在古代社会,家庭里实行家长制,有事情要向家长请示,“六二”这个晚辈没有向祖父请示,却越过祖父向祖母请示,因为家里的家务事,属于小事,这是没有过错的。若是对于大臣来讲,是不能越过君主的,必须向君主请示,在不能直接被接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近君大臣请示。这一爻强调:超越要适当。

【原文】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qiāng)戕之,凶。

《象》曰:从或(qiāng)戕之,凶如何也。


【注释】

(1)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防”,防备;“之”,语气词;“从”,作副词,即“随着”、“从而”。“戕”,害。小过之时,事每过当,然后得中。此谓九三居下卦之上,阳刚居正,处阴过阳之时,众阴所欲害者也,自恃强盛,不愿过为防备,故“凶”。

(2)凶如何: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译文】

九三,自恃强盛而不愿过分防备,将要为人所害,故有凶险。

《象传》说:“将要为人所害”,因为九三的凶险多么严重啊!

【解说】

第三爻是主卦的上爻,代表主方的态度,阳爻,表示主方态度强硬。主方态度强硬应当适当,“弗过防之”是适当的。“从”是软弱的态度,“戕”是过分强硬的粗暴态度,都不对,都有凶险,“从或戕之,凶。”

第三爻是阳爻在阳位,当位,表明主方态度强硬,有可能制约客方,是潜在的对主方有利的因素;与六阴有应,表明客方态度随和,可以接受主方制约,这潜在因素成了真正的对主方有利的因素。然而,主方素质不佳,力量薄弱,强硬态度没有足够的力量支撑,所以爻辞说“凶”。

从卦象上看,“九三”以阳爻居于刚位,既具阳刚之才,下面又有“初六”和“六二”之亲比,家业兴旺,很有实力了。但是其不安于现状,贪心不足,与“上六”正应,与“九四”相敌,这就好比一个人亲近皇太后,却与近君大臣为敌。而“九三”敌不过“九四”,其却不知收敛,所以必然被“九四”所害。这一爻强调:过与敛的分际,应当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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