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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译注之下经:小过卦第六十二(䷽)

 壹团和气养形神 2023-10-06 发布于湖北

小过〔1〕:亨,利贞〔2〕;可小事,不可大事〔3〕;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4〕。

【注释】

〔1〕小过:卦名,下艮(☶)上震(☳),象征“小有过越”。案,“小过”之义,与“大过”可相对照。此卦外四阴超过中二阳,阴称“小”,故谓“小过”;其寓理又含小事过越、小有过越等义。《程传》:“小者过其常也,盖为小者过;又为小事过,又为过之小。”《本义》:“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

〔2〕亨,利贞:此谓“小过”之时,可致亨通;但“过越”又不能不以“正”为本,故称“利贞”。《正义》:“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

〔3〕可小事,不可大事:小事,指柔小之事;大事,指刚大之事。《周易集说》:“'小过’之时,可过者小事而已,大事则不可过也。”《折中》:“大事,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小事,谓日用常行之事。”

〔4〕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这几句取“飞鸟”象,比喻“小过”主于谦柔,可居下,不可居上。《王注》:“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重定费氏学》:“飞鸟,高过于人矣;然遗音可闻,是亦未能过高,特'小过’耳。逆顺者飞而向上,有风气阻力;就下则势顺也。《管子》云:鸟之飞也,必还山集谷。不还山则困,不集谷则死。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

【译文】

《小过》卦象征小有过越:亨通,利于守持正固;可以施行寻常小事,不可践履天下大事;譬如飞鸟留下悲哀的鸣声,不宜于向上强飞,宜于向下安栖,大为吉祥。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1〕;过以利贞,与时行也〔2〕。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3〕。有飞鸟之象焉〔4〕:“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5〕。

【注释】

〔1〕小者过而亨也:此释卦辞“小过,亨”。《折中》引朱震曰:“小过,小者过也。盖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

〔2〕与时行也:此释卦辞“利贞”,谓“小过”之道须行于正当之时,不可随意妄为。《正义》:“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

〔3〕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柔,指六二、六五;刚,指九三、九四。这四句用卦中柔爻、刚爻的居位特点,释卦辞“可小事,不可大事”。《正义》:“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4〕有飞鸟之象焉:此谓卦辞取“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为喻象。《王注》:“'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案,《集解》引宋衷曰:“二阳在内,上下各阴,有似飞鸟舒翮之象。”《尚氏学》认为上卦为“覆艮”,下卦亦艮,“艮为鸟”,故“有飞鸟之象,谓上下卦皆艮也”。二说并通,可资参考。但《程传》指出:“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似亦可备一说。

〔5〕上逆而下顺也:上逆,指五居上乘刚;下顺,指二处下承阳。此释卦辞“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正义》:“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

【译文】

《彖传》说:小有过越,说明在寻常柔小之事有所过越而能亨通;有所过越而利于守持正固,说明应当配合一定的时候奉行此道。譬如阴柔居中不偏,所以施行寻常柔小之事可获吉祥;阳刚有失正位而不能持中,所以不可践履天下刚大之事。卦中有飞鸟的喻象:“飞鸟遗下悲哀的鸣声,不宜于向上强飞,宜于向下安栖,大为吉祥”,说明向上行大志则违逆而向下施小事则安顺。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1〕;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2〕。

【注释】

〔1〕山上有雷,小过:释《小过》下艮为山、上震为雷之象。《程传》:“雷震于山上,其声过常,故为'小过’。”

〔2〕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这是说明“君子”效法《小过》之象,在行止之恭、丧事之哀、用费之俭这些寻常小事上,稍能过越,以正俗弊。《正义》:“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也。”

【译文】

《象传》说:山顶上响动着震雷(其声过常),象征“小有过越”;君子因此行止稍过恭敬,丧事稍过悲哀,费用稍过节俭。

【说明】

《大象传》所举三例,均为谦慈柔惠的行为,与卦辞“可小事”、“宜下”的意义正合。朱熹曰:“'小过’是过于慈惠之类,'大过’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小过’是小事过,又是过于小。如'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皆是过于小、退后一步、自贬底意思。”(《朱子语类》)

初六,飞鸟以凶〔1〕。

【注释】

〔1〕飞鸟以凶:以,连词,犹“而”。此言初六处“小过”之始,本当“宜下”,却如“飞鸟”逆势上翔,往应九四,故有凶险。《王注》:“'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译文】

初六,飞鸟逆势向上将有凶险。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1〕。

【注释】

〔1〕不可如何:犹言“无奈其何”,谓难以解救。《来氏易注》:“不可如何,莫能解救之意。”

【译文】

《象传》说:“飞鸟逆势向上将有凶险”,这是初六自取凶咎,无奈其何。

【说明】

初六居位不中正,前有六二为阻,却反其安“下”之道而应上,因此自取凶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1〕。

【注释】

〔1〕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祖,祖父,喻九四;妣,祖母,与下文“君”皆喻六五;臣,喻六二,“遇其臣”犹言“君得其臣”。这几句说明六二柔顺中正,其进可越三而超过四“祖”,得遇六五之“妣”;但六五“君位”,二不敢擅越,而臣事之,五遂得遇其臣,故又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居二之位,当“小过”之时,必须如此既过又不过,才能“无咎”。《本义》:“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其君’而'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

【译文】

六二,超过祖父,得遇祖母;然而不及其君主,君主于是得遇合臣仆,必无咎害。

【说明】

此爻之义,诸家解释颇歧。今举三说以备参考。(一)虞翻释“祖”为“祖母”,并以初六为“祖”、六二为“妣”、九三为“臣”、六五为“君”,认为:“二过初,故'过其祖’;五变,三体《姤》遇,故'遇妣’也”;“五动为君,《晋》坤为臣,二之五隔三艮为止,故'不及其君’;止如承三,得正,体《姤》遇象,故'遇其臣,无咎’也”(《集解》引)。(二)王弼释“祖”为“始”,谓初为“祖”、二为“妣”,指出:“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于僭,尽于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王注》)(三)尚先生别为之解,曰:“艮为祖,二承三故'过其祖’;巽为妣,二当巽初,故'遇其妣’。《尔雅》'母曰妣’,妣谓二,祖谓三。二应在五,五震为君,乃五不应,故'不及其君’。艮为臣,三艮主爻,二承之,故'遇其臣’。”(《尚氏学》)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译文】

《象传》说:“不及其君主”,说明六二作为臣仆不可超过尊上。

【说明】

六二所以“无咎”,正是在“过”与“不过”之中妥善周旋,恰到好处。王宗传曰:“或过或不及,皆适当其时与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故曰'无咎’。”(《童溪易传》)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1〕。

【注释】

〔1〕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防,防备;之,语气词(下句同);从,作副词,犹言“随着”、“从而”,《左传》隐公六年“长恶不悛,从自及也”,杜预注“从,随也”;戕,音qiāng,害也。此谓九三居下卦之上,处阴过阳之时,阳刚得正,自恃强盛,不愿过为防备,则将为人所害,故“凶”。《本义》:“小过之时,事每过当,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案,《王注》训“从”为“应”,谓三应上六将遇其害,故《正义》曰:“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尚氏学》认为:“言三若应上,则四或害之也。”二说并可参考。

【译文】

九三,不肯过为防备,将要受人加害,有凶险。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1〕!

【注释】

〔1〕凶如何:《程传》:“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译文】

《象传》说:“将要受人加害”,说明九三的凶险多么严重啊!

【说明】

九三之“凶”,在于轻忽“小事”,不愿“过防”。《折中》指出:“小过者,小事过也;小事过者,敬小慎微之义也。九三过刚违于斯义矣,故为不过于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传曰:'君子能勤小物,故无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1〕。

【注释】

〔1〕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弗过,指九四失位不过刚;遇之,谓得遇初六;往,指前往应初。此谓九四阳居阴位,不为过刚,遂能得遇下卦之初,有“宜下”之象,故“无咎”;但既已失正,若主动前往应初,则失自慎静守之道,故戒以“往厉”,并告其“勿用”、“永贞”。《重定费氏学》:“四应初六,合'宜下’之道,故'无咎’;然以失位之刚在上,虽应下而情亢,故又有'往厉’之戒,'勿用’、'永贞’皆戒辞。”

【译文】

九四,无所咎害,不过分刚强就能得遇阴柔;但前往应合将有危险,务必自戒,不可施展才用,而要永久守持正固。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译文】

《象传》说:“不过分刚强就能得遇阴柔”,说明九四未居适当的阳刚位置;“前往应合将有危险,务必自戒”,说明若往应阴终将不能长久无害。

【说明】

当“小过”之时,九四失正,因此必须静守“勿用”,保其“永贞”。就四对初的关系来看,可“遇”之而不可“往”应:即要求九四谨慎不妄动。否则,若一意孤往,必将化“无咎”为有“凶”。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1〕;公弋取彼在穴〔2〕。

【注释】

〔1〕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义与《小畜》卦辞同(参见该卦译注)。此处说明六五以阴居尊位,下无阳应,犹如西郊阴方唯浓云密布,无阳而不能化雨;象旨正合“小者过”、“不可大事”之义。《王注》:“小过,小者过于大也。六得五位,阴之盛也,故'密云不雨’,至于'西郊’也。夫雨者,阴在于上,而阳薄之而不得通,则烝而为雨,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则不雨也;《小过》阳不上交,亦不雨也。虽阴盛于上,未能行其施也。”

〔2〕公弋取彼在穴:公,指六五,《王注》:“臣之极也,五极阴盛,故称'公’也”;弋,音yì,用缴(细绳)系在箭矢上射,《诗经·郑风·女曰鸡鸣》“弋凫与雁”,《郑笺》“弋,缴射也”;在穴,即藏于穴中的狡兽,喻隐患、弊端。此句承前两句之意,说明六五虽不能治天下,但作为“王公”则能过行其臣职,竭力除害矫弊。《周易口义》:“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隐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犹圣贤虽过行其事,意在矫下也。”

【译文】

六五,浓云密布而不降雨,它从我们城邑的西郊升起;王公竭力射取隐藏穴中的害兽。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1〕。

【注释】

〔1〕已上:指阴已居上,未得阳和,故“不雨”。

【译文】

《象传》说:“浓云密布而不降雨”,说明六五阴气旺盛已经高居在上。

【说明】

本爻《象传》称“已上”,与《小畜》卦《彖传》谓“尚往”,义略可通。《折中》引龚焕曰:“密云不雨,《小畜》谓其'尚往’者,阴不足以畜阳,而阳'尚往’也;《小过》谓其'已上’者,阴过乎阳,而阴已上也。一为阳之过,一为阴之过,皆阴阳不和之象,故不能为雨也。”

上六,弗遇过之〔1〕;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2〕。

【注释】

〔1〕弗遇过之:此句说明上六居《小过》之终,阴处穷高,过越至极,不仅不能应合在下之阳,且己身之亢已超过阳刚,故谓“弗遇过之”。《重定费氏学》:“阴阳之气,同类则相拒,异类则相感。上变阳则与三相失,弗能亲遇,但有过之而已。先曰'弗遇’,见上本有可遇之道,其弗遇也,其自为之也。”

〔2〕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离,通“罹”,谓遭受,此指飞鸟遭射;灾眚,即灾殃祸患(见《复》上六译注)。此以飞鸟穷飞遭射之象,喻上六过极自取灾凶。《王注》:“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已,将何所托?灾自己致,复何言哉!”《正义》:“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飞鸟,飞而无托,必离矰缴。”

【译文】

上六,不能遇合阳刚却更超过阳刚;正像飞鸟(不停地飞动)遭受射杀,有凶险,这就叫作灾殃祸患。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译文】

《象传》说:“不能遇合阳刚却更超过阳刚”,说明上六已居亢极之地。

【说明】

谓灾眚’,辞意不同。'凶’由己作,'灾眚’外至。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此则'凶’即'灾眚’也。盖时当过极,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此说比较两卦“灾眚”措辞之异,似有可取。

【总论】

《小过》阐明事物有时必须“小有过越”的道理。全卦宗旨约见于两方面:一是此理必须用在处置“柔小之事”,即卦辞所谓“可小事,不可大事”;二是“过越”的本质体现于谦恭卑柔,亦即卦辞所谓“不宜上,宜下”。然而,所“过越”者虽为“柔小之事”,也须建立在“正”的基础上;否则,必将导致大凶:这又是卦辞强调“利贞”之所以然。卦中诸爻的吉凶情状,一一围绕着上述意义而发。其中六二、六五以阴柔居中,最得“小过”之旨;初、上虽亦阴爻,但均违“宜下”之道而致“凶”;三、四两阳,前者过刚不能自下,后者居柔能下,故一“凶”一“无咎”。可见,“宜下”的准则,在本卦大义中至关重要。《大象传》谓:“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左传》桓公五年郑伯称:“君子不欲多上人”,正与“宜下”之义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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