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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错误的刑事判决谈刑法学理论的重要性

 anyyss 2021-12-25

多个法律部门中,属刑法理论最深奥,多种学说、多种观点,学说和观点还会随着理论的进步而有所变化。法律不属自然科学,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各种学说代表着买一个阶段法律的主流观点,只有观点展示而没有观点对错。

刑法学理论的巅峰毫无疑问属于“共同犯罪”。什么情况属于共同犯罪,是完全犯罪共同说,或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当一个案件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该如何认定?该如何承担责任?有时候并不太好判断。

实践中,或许绝大部分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不涉及太多的深奥的刑法理论学说问题,事实清晰,行为简单,模糊的是证据与量刑的问题。于是,律师也更多从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从宽情形等角度去辩护。故有人认为,理论不重要、学说不重要,因为实践可能一辈子也遇不上一个这样的案件。但我始终认为理论很重要,理论指导实践,只有理论基础扎实,在实践工作才不会走偏。

举一个让人感到惋惜痛心的案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甲和乙有仇。有一天,甲找到丙,说:你把乙干掉,给你100万。丙同意了。于是,丙来到乙的小区,准备上楼把乙干掉。可是就在小区大门,丙与保安发生争吵,情急之下,丙把保安杀了,随即被捕。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没问题,甲呢?如果没有甲教唆丙去杀乙,也就没有丙杀保安这件事,甲的教唆行为该如何评价?

最后,法官认为甲属于教唆犯的打击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判处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甲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是否正确?我们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甲的行为。

甲买凶去杀害乙,是故意杀人的教唆行为;丙怀着杀人目的,去到乙的小区,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丙与保安发生争吵,将保安杀害,甲是否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

甲教唆丙是去杀乙,只能在教唆的故意范围内与丙成立共同犯罪。丙把保安杀害,并不在丙的教唆范围之内,而是属于另一个案件。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甲花钱买丙杀乙,就让甲为丙的所有杀人行为负责。

丙准备杀乙的行为在乙的楼底下就已经终止,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根据犯罪从属说,实行犯进行实行阶段教唆犯与帮助犯才能成立犯罪。丙杀乙的行为在预备阶段就已经终止,并未进入实行阶段,甲的教唆行为无法构成犯罪,何况是既遂。

然而,甲为此事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承受死缓的量刑。人短短的一生能承受几次死缓,几次无期?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律师的职责是监督公检法办案,在公检法出现错误的时候,律师可以及时牵制、指正;律师能使控辩双方处于相当于平衡的状态,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与约束。刑事案件,公诉人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而犯罪嫌疑人唯有律师可以依靠。

律师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只有坚实牢固的理论基础,才能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与信任,对得起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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