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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半夜与男人约会,被丈夫当场捉住,场面一度失控

 小天使_ag 2021-12-27

“我什么都没干。”

晚上23时许,在江苏太仓,一名男子对着另一名能够明显感受到其怒气的男子辩解道,不过处在这个时间段,而且一男一女在屋内,女子的衣着较为暴露,生气的男子能信这句话?

其实也不难理解这名男子为什么生气?男子是张俊(化名),是这个屋的男主人,旁边女人李珠(化名)的丈夫,而那个说自己什么都没干的男子是王栋(化名),他不是这个家的成员。

李珠的身材苗条,是那种性格开朗的类型,与谁都能够聊得来,而她与张俊其实还没结婚多久,但由于张俊忙于工作,时不时要出差,因此李珠有不少时间是一个人待在家。按理说,久别胜新婚,丈夫在外面出差几天,夫妻分隔两地,肯定会积累许多思念,见面时再诉衷肠,甜甜蜜蜜。

然而张俊回来后却发现妻子对自己并不热情,而且经常捧着个手机,还不让他看。这样的情况发生了几次后,张俊的心底就隐隐有了一种猜想,尽管他特别不愿意看到妻子婚内出轨,但张俊也不甘自己被戴了“绿帽”。

于是张俊在离开家前对李珠说自己要出差几天,大概有个三、四天会待在外面,当晚,张俊就没有回家。不过事实是张俊早在家附近订好了酒店,然后就盯着家的方向,看妻子会不会带男人回家,一直盯到了快十一点,就看到一个男子走进了自己家。

张俊的心里顿时崩溃了,没想到妻子真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很快,张俊就感到愤怒,并打了电话给朋友,还有几个住得不远的亲戚,一块去到了自己家的门口,准备捉奸。朋友敲响了房门,在外面喊道:“物业!收物业费!”

虽然在这个时间段收物业费不是很正常,但显然屋内的男女并没有警惕起来,大概李珠和王栋都认为张俊去出差了,门外的应该不是张俊,所以李珠打开了房门,然后就看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

房门打开后,张俊都没法控制自己,迅速冲进了屋。张俊看到王栋后气愤不已,在王栋还没有反应过来时就掐住了对方的脖子,质问对方是谁,为什么大晚上的出现在这,而王栋只是本能的辩解道:“我什么都没干。”

张俊不信这话,就算李珠在旁边也马上说道“我们只是朋友聊聊天”,张俊也没有松开掐住王栋脖子的手。场面逐渐混乱,其他人也都不相信李珠和王栋是清白的,如果他们再来得晚些,恐怕两人该做的都已经做了。

虽然李珠还表示了可以去医院做检查,不过这个较为特别的时间,一男一女待在屋内,即使还没有发生点什么,李珠与王栋的关系也印证了张俊心中的猜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如果李珠婚内出轨,那肯定是违反法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违法行为。

不过在民法典实施前,只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行为,以此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李珠不愿协议离婚,张俊以妻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与婚姻法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民法典中还加了一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对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中规定了五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进入家门前,张俊带了朋友和几个亲戚,后又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等,所以张俊如果与李珠对簿公堂,有人证也有物证,如果张俊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李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张俊的合法权益,那么走离婚诉讼,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要提醒一句的是,当事人取证时要注意,不要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监视设备,不然这些证据不但不会被采纳,对方还很可能以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尽管成功离婚了,自己还可能承担较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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