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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被害人相处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12-27

我说的被害人其实包括被害人的家属。

有些被害人死亡的,主张权利的就只有家属,虽然他们从权利上与真正的被害人有很大的不同。当时从道义上和情感上应该将当作的被害人看待。

被害人往往带有一种不满的情绪,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

人身类犯罪的被害人,因为自己身体受到侵害了,那自然就会感到十分的委屈,而且有确实的伤害结果看。他们往往要求给予嫌疑人很重的刑罚,有一种同态复仇的朴素心理,要么期望给予非常高的经济赔偿,这个赔偿数额往往超过了判决可能判处的数额,也超过了嫌疑人的承受能力。

当然如果经济能力足够强,确实有负担高额赔偿的情况,这时候即使故意伤害重伤的被害人也有出具谅解意见的。但是大部分嫌疑人是承受不了这些赔偿数额的,承受不了高额赔偿并不能说明不赔偿,其实很多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狮子大张口却是接受不了。而赔少了被害人根本不接受,也就不会有和解谅解。

这个时候即使是轻伤害的案件,情节也比较轻,但是有被害人有意见,一般也不敢采取非羁押措施,缓刑也不太敢适用,更不要说不起诉了。

因为这些轻缓化处理要征求被害人意见。而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你要是做了轻缓化处理,即使法院认可了这个建议,最后也判决生效了。

但是因为被害人不满意见的存在,就容易引发涉法舆情的存在,有着信访申诉的压力,一般的司法官是承受不了这种压力和风险的。

有的时候只要有了信访申诉的反应,就会对以往的案件持有一种猜疑态度,即使案件大体上没有问题,但是只要复查出一点瑕疵和问题,司法官可能就承担责任。

这也是目前少捕慎诉慎押在有被害人案件不容易开展的一个原因。

少捕慎诉慎押必须被害人要点头,被害人不点头,这始终是一个雷。

当被害人知道自己的谅解和和解态度,对案件处理走向如此之重要的时候,就会利用这种优势对嫌疑人一方施加压力,从而为其获取高额赔偿大开方便之门,成为一种有力的砝码。

有些案件的被害方是自然人,他有切身的伤害结果,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个伤害除了肉体的,还有精神的。

但是我们在民事赔偿领域对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重视的不够,有些赔偿数额高,虽然未必有法律上的支持,但是从道理和情理上其实还是有一定理由的。

因此虽然赔偿数额高,有的却是有高的理由。但有些高得其实是离谱的,是没有合理的理由的。

还有写被害方是单位,而单位是拟制人,他与自然人的人格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它其实是一种财产法人,主要载体是财产,比如单位被盗窃了,主要是财产损失,并没有人格上的损害。

即使是自然人被盗,往往也就是等额赔偿。

但有些超市被盗之后,却要求嫌疑人支付几十倍、数百倍的赔偿,否则就不出具谅解书,而没有谅解书,司法机关习惯上也不好做轻缓化处理的。

但是单位与自然人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它没有真正人格和情感,只要赔偿了经济损失就够了,其实不存在谅解不谅解的问题。

因此在面对针对被害单位犯罪的时候,建议不再要求被害单位是否出具谅解书,只要支付赔偿就可以了,如果被害单位拒不接受,司法机关可以考虑代为接受,判决之后转交给被害单位。

因为被害人往往有一些怨气,因此在与被害人接触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极大的耐心和克制。

因为被害人会将对嫌疑人的怨气发泄到司法官头上,因为嫌疑人他也接触不着。

而被害人又不是嫌疑人他不是被惩罚的对象,你还没发对他们批评教育,虽然有些被害人就是过错的,但他们从来不会承认有自身的问题。

越是自身有问题的,可能往往还不愿意讲道理,因为完全讲道理的话就暴露了自身也存在问题的一面,因此他们会通过强烈的情绪宣泄来压到任何对他们行为性质的怀疑。

他们的行为不可质疑,你绝对不能多说一句,最好是听着,而不是与他们掰扯。有道理就采纳,没有道理就不采纳,但不要试图让他们接受自己也有问题的概念。如果这些被害人却是问题比较严重,或者其实才是案件真正的挑起者的话,那依法追诉就可以了,但在此之前没有必要与之争论。

其实在提讯嫌疑人的时候也没有必要与之争论,因为最终定案是要说服法官,而不是要说服当事人。

我的意思就在于不要被被害人的情绪捆绑,不能是谁闹得厉害,谁情绪强烈就听谁的。这里边应该有一个明确道理和底线需要与被害人说清楚。

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不是想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的,在阐述这个问题时,虽然被害人嘴上一时不能接受,但是只要我们足够专业耐心,一般还是能够接受的,因为这都是明摆着的,他们自己查法条也能查个大概。

但有些因为道听途说可能对法律有一些误读,这些完全可以依靠扎实的法律分析阐述清楚。

对于被害人最忌讳的一点就是回避,打电话不接,来访不接待,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最坏联想。

只要你回避他就会认为这里边有事,如果没有事为什么不敢见他呢?

而越是回避就越是有事,也坚定了他们一直找下去的信心,也就会对你产生更深的猜疑,最后让你百口莫辩。因此在被害人情绪比较强烈的时候,不是别而不见,而应该尽量满足接待的诉求。虽然这可能非常耗费精力。

但这个精力往往不会耗费。

比如我就接待过被害人的岳父母,虽然他们不是直接的被害人,但被害人被骗的钱其实是岳父母出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他们可能才是最终的被害人,但是在法律上他们并不是。

你要是以不是被害人不以接待为名,也有专业性的道理,但是从情理上并不合适。

因此他们每一次来,我都耐心跟他们接待,跟他们讲这个案件的情况,处理的可能,追赃挽损的情况。虽然钱最终也没有追回来多少,但他们对司法官的态度是满意的。

态度其实最重要。

很多经济案件的被害人有一个观点,司法官是非常不认同的,那就是谁让我被骗了。

很多司法官在私下来是很烦这样的观点,好像是被骗还有理了,没有风险自担的概念么?

被骗之后钱要不回来就怪司法机关,怪得着么?

很多经济案件的嫌疑人也确实是把赃款都挥霍和隐匿了,确实是很难追回来的。

以往是没有太多追赃挽损的砝码,因为赔偿与不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对刑期影响不大,也没有人敢给你一个可靠的承诺。

但是自从有了认罪认罚之后,就为追赃挽损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可以光明正大的谈赔偿的问题,赔偿多少是直接与量刑多少,是否适用缓刑,甚至是否捕是否诉是可以挂钩的。

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是可以根据赔偿情况进行有差别的量刑的,而且这些量刑都是通过具结书的方式予以确定的。

很多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分层次处理的方式,获得极大的追赃挽损率,很多非吸的案件甚至能够追回来50%的钱。

这就为被害人提供了很大的补偿,让被害人真正感受到司法机关是在意他们的。

虽然他们说谁让我被骗了,是有一种任性在里边,但也有一种无奈在里边,因为他们也找不到别人可以帮他。

在努力追赃挽损之后,虽然不可能100%的追回,但只要司法机关努力,这些被害人也是看得见的,他们是指望着司法机关的。看到这些实实在在的成果和付出之后,他们对司法机关也就更有了一份指望。

因此我之前谈过对嫌疑人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要体会他真实的犯罪动机,其实对被害人何尝不也应该有一份了解之同情,要体会他们被害之后的无助和无奈,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框架下,多为他们做一份,他们看得见,对于实在办不到的,他们也就能够理解,他们怨恨的是,司法完全的不作为和冰冷的官僚化。对于符合条件也可以积极进行司法救助。

司法机关不是万能,不可能将损害结果恢复原状,这一点每个人都知道,被害人当然也知道,他们只是希望有人能管管他,尽量的帮他一把,只是尽量而已。

为什么会有司法救助制度,为什么不让他们损害就损害了,让他们完全的让他们风险自担。

这是因为我们是一个人类群体,我们对任何人都要做到不抛弃不放弃,我们对犯罪人还想着复归社会呢。我们怎么能不尽力使被害人复归生活。

我们让一名被害人复归生活,不是因为这个被害人能闹,或者他有多么的重要,而是为了让所有人看到希望,每个人出事了,司法机关都会管的,让我们都有一个最低保障,这样才会让全体成员有了信心,有了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也是心理意义上的。

可以说对被害人的关注和保障也是广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安稳的重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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