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商法专题第49期——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gzdoujj 2021-12-27
本期专题——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够完善和监管的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部分领域也面临不少实践挑战问题,尤其是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无序发展和风险案例更是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于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和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进行整体性的反思,系统总结当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的规范缺失和制度漏洞,从应然的维度探讨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理想体系构成,进而为立法的完善和监管的优化提出建设性的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规制;信息工具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

作者: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运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得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两大社会特性:一是多节点之间的连接密度具有分散、降低金融风险和加剧金融风险积聚、扩散的双重作用;二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和社会放大受到'所嵌入的关系网络'的制约。由互联网建立起来的金融关系网络使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仅具有复杂、传染快、波及广等基本特征,而且具有'太多连接而不能倒'以及'太快而不能倒'的新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监管层分阶段地以包容性监管、原则性监管和运动式监管三种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了防范回应。实践表明,'一行三会'式的分业监管体制及缺乏科技支撑的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遏制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积累和传染,须以先进的监管理念、信息共享与合作联动的监管主体、与基础风险源相匹配的监管原则以及科技化的监管模式为内容,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朝着应然方向前进了一大步,而科技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从应然走向新的实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社会网络分析;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创新监管

来源:《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金融风险

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四)中国股权众筹立法问题之检讨

作者:董淳锷(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相比传统的股份公司上市机制,旨在简化审批、注册程序和减轻信息强制披露义务的股权众筹,是政府在资本市场'定向'放松管制的产物。为了平衡'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防控金融市场风险'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仅仅从规范分析角度过于乐观地强调股权众筹的积极功能,同时也应该从实证分析角度审视其固有风险并充分评估其在本土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不能仅仅从微观层面考虑股权众筹制度的具体内容,而是应该从更宏观的视角,系统研究股权众筹所需的制度环境,明确公司法、证券法需要先行改革的基本制度和配套措施,探索需要事先积累的监管经验,待制度环境完善后,再逐步建立和推广股权众筹,亦不为迟。

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市场监管;制度环境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五)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

作者: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2013年起,P2P网络借贷急遽扩张,历经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事件之后,迎来一轮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治与规范过程。目前P2P网络借贷的整治规范工作重点是验收备案、信息披露和资金存款。从网贷平台的商业逻辑和过往运营情况以及投资者借款意愿等角度分析,上述整治规范措施并未对症下药。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P2P网络借贷的定位,即在信息中介的理想情景下进行的定性与实践操作存在不小的差距。欲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规范平台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应当重返定性问题的思考,考虑信用中介的定位。辨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不同原理,考虑P2P网络借贷从事次级债业务的实质,才能合乎逻辑地厘清出借人、借款人及平台的关系,制定符合商业逻辑和基本法理的管制规则,以促使其规范发展。考察中国P2P网贷发展及监管的历程,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提供很好的实例。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信用中介;金融监管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

(六)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研究

作者: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公共产品型监管;类型化监管;穿透式监管;混业金融

来源:《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七)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的构建

作者:曾威(中南大学法学院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多集中于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而对其竞争的监管则常被忽略。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业竞争规则尚不健全,其繁荣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大量竞争问题。互联网金融的竞争融合了网络和传统金融,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点。沿用传统的、分割的、简单的竞争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的、整体的、复杂的被监管对象。传统手段既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竞争监管有效性的要求,也有损其竞争的公平性,甚至还会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改进。因此,要对互联网金融竞争问题进行合法合理规制就必须要完善相关监管依据、建立符合国情的竞争监管协同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竞争;复杂性;监管协同机制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八)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争议的方法论考察

作者: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规则提出了挑战。金融监管中的不确定性本身构成了特定类型的法律风险。尽管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但政府仍倾向于将互联网金融拆分为'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部分,并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金融部分实施监管。这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偏差或错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理论的无力,以及理论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基于方法论的考察可以发现,通过价值预设和抽象公理演绎出来的政策建议往往忽略了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动辄'重构'金融法的口号下,缺乏一种以现有法律概念对接和重述监管政策建议的意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论争议;金融监管;方法论

来源:《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九)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

作者:伍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P2P网贷平台存在信息中介、保证本金(收益)、债权转让、自融等多种运作模式,主要风险包括贷款不被偿付的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采取银监会牵头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功能性监管,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积极作用。在具体监管制度上,应提高P2P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实施客户资金隔离、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征信体系建设。

关键词:P2P;网贷;监管

来源:《法学》2015年第4期

(十)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

作者:樊云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筹资公司和投资者的中介,在股权众筹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是股权众筹监管的核心。虽然世界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认识不一,但无一例外都对股权众筹平台或其运营人实施注册或许可,并对股权众筹平台可接纳的发行人或投资者普遍设定了要求或限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对股权众筹平台或其运营机构采许可制,并建立'众筹豁免'机制,即符合规定条件且通过被许可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可豁免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

关键词:众筹;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

来源:《法学》2015年第4期

(十一)金融科技风险的介入型治理:一个本土化的视角

作者:袁康(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风险有着特殊的类型结构与生成机理,需要更新与完善金融法制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治理。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全球领先,但滞后的法律发展与行业地位不相匹配。由于监管目标难协调、监管权力配置不明确、风险认知不充分和规制工具不完备,中国金融科技风险的法律治理主要在压制型、放任型和回应型路径中摇摆,亟需依照金融科技风险规律并充分挖掘本土资源,探索更具主动性、前瞻性和精细化的介入型路径,通过明确介入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治理权力、介入手段的制度依据和法律效力、介入对象的治理重点和规范构成,构建起创新友好、规制有效、底线安全和全程覆盖的金融科技风险法律治理体系。

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介入型治理;本土资源

来源:《法学论坛》2021年第4期

本栏目主持人:杨宇
编辑团队:邹建华、谷月、孙正一
彭同辉、夏健庭、孔垂阳、黄瑞、杨宇
本期校对:孙正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