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1279~1368)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因此也没有成文法。自从铁木真(1162~1227)征服了乃蛮部,才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并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古语叫“大扎撒”。铁木真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后世的皇帝、王公、那颜、勇士严格遵守。 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主要立法活动: (1)成吉思汗时制定的《大札撒》或《札撒大全》,是第一部蒙古部族的习惯法汇编。 (2)元世祖时制定的《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成吉思汗时颁布的《条画五章》,这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3)元英宗至治三年颁行《大元通制》,简称《元典章》共20篇。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它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元典章》是地方官员对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大明律》沿袭。 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确认民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并规定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各路掌正印的达鲁花赤必须是蒙古人,汉人只能任总管,回回人可担任同知,且“永为定制”严防汉族人控制重要权利。同时,实行同罪异罚的方针,维护蒙古贵族地主的利益。 (2)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元代崇尚佛教,特别是喇嘛教。僧侣被置于国家的显赫地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成为社会上的一种特权阶层。此外,僧侣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不得审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的由寺院主持自理,同时法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以此保护僧侣的特权。 (3)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元代受到本族习惯传统的影响,依然保护奴隶制残余,把蓄养奴役奴婢视为合法,主人对奴隶具有随意处置权。另据元律,良人打死他人奴婢,与私宰他人牛马所受处罚相近,可见元代的奴隶的地位低下。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各领其事,不相统摄。 (2)蒙古贵族垄断的司法审判制度。 ①选择题: ②简(答)述题: 素材来源 |闫相国申硕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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