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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之认识错误

 余文唐 2021-12-28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09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不正确的理解或是由不知法律规定或是由误解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假想犯罪

  所谓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是一种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假想犯罪又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误以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实际上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正当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比如行为人把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其三,某种行为过去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再认为是犯罪。这些情形理应不成立犯罪。因为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所谓假想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消极错误。比如,行为人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误认为自己只是嫖娼,不成立犯罪,却不知道法律规定嫖宿未满14周岁幼女的,成立犯罪。法律上消极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希望并追求他所认识的行为结果的发生,但是欠缺违法性认识,对此能否成立犯罪故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刑事违法性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欠缺违法性认识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换言之,假想不犯罪原则上不能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负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以不知法律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例外的情况是,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规定,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排除犯罪故意,行为不成立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比如,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零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依照法律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依照法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三)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比如,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比如,行为人企图用画符念咒的方法达到杀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比如,行为人误以砂糖为砒霜,实行杀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如,行为人误把砒霜当作砂糖给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四)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比如,行为人欲杀甲,将甲从悬崖上推下,以为甲已坠崖身亡而离去,但实际上甲被树枝挂住而未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坠崖未死,但在受伤回家的路上,被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轧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相信自己的行为已致甲死亡,事实上甲最终确实死亡,但我们却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甲的死亡并不是行为人的杀人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因此甲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4)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主观方面之认识错误

有意思bot 2018-10-12 20:02

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在开始今天的知识点总结之前,先给大家简单看一下犯罪主观方面中的目的和动机两个部分。

目的和动机

  1. 基本概念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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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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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与犯罪主观方面关系紧密的一个常考知识点!!

认识错误

1.概念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或者对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2.分类

刑法通说理论中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

A.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怎样的刑法处罚的不正确的认识。

处罚:主流观点认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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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一)对象认识错误

  1. 相同对象认识错误.

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二者在刑法中的性质相同,侵犯这两个对象所犯罪名相同。

比如此物当彼物,以为偷的是电脑,但偷到了钱包

处罚都定盗窃罪。

   2.不同对象认识错误

(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

如意图打猎,却打击的是人,造成被害人死亡

处罚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

比如深夜蒙面抢自己爱人的包,猎枪打人打中的是猪,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将死人当活人杀害

处罚:除愚昧犯以外,其余定犯罪未遂。

(3).把甲物当成乙物,两物在刑法中性质不同,定罪不同,即客体的错误

比如甲欲偷钱包,偷到了枪支。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图侵犯的对象而言,是故意犯罪,就实际侵害的对象而言,是过失犯罪,由于刑法中故意犯罪通常比过失犯罪处罚严重,因此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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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比如用白糖当成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等

处罚:除愚昧犯被认定为无罪以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4.打击的错误

指犯罪在实施的过程中改变方向,打击发生错误。

具体情况的解决与对象认识的错误相同,分成相同对象打击错误、不同对象打击错误等情形。

 5.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认识错误。

例:甲用枪打乙,乙受重伤掉下山崖致死,而甲以为是自己开枪打死乙。

处罚:此时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事前的故意

行为人前后实施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实际是后一行为造成。

处罚:此时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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