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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十三)】监事另外成立公司,并把所任职公司的客户挖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廿氏春秋 2021-12-29
导读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未明确涉及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问题。司法实践中,就公司监事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也出现了不尽相同的裁判路径和结果。本次问答即因此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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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某基层法院法官,现手里有一个案件,觉得比较难办,向您请教一下。基本案情如下:某股东系甲公司监事,也是高管,主管采购和财务,熟悉客户。后来股东闹矛盾,该股东自己成立了一个乙公司,业务与之前公司有交叉。同时,该股东退出了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该股东利用之前在甲公司经营管理熟悉客户的便利,通过降低价格方式把甲公司客户挖到乙公司。甲公司以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了该股东和乙公司。这个是否成立?
A
个人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考虑支持,而且监事本身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另外,如果他是高管或签订有劳动合同,还可以从高管义务或竞业禁止角度出发解决这个问题。
Q
这个案件有点特殊,这个甲公司总共两个股东,小股东任监事。因两个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大股东把小股东赶出了公司。小股东就不再参加经营。小股东自己成立了一个乙公司。这个乙公司是在他离开甲公司后成立的。也就是说这个小股东在乙公司开展业务时,他已经不是甲公司的高管了,仅仅只是股东和监事。按照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该条是规范董事和高管的。感觉本案适用这条有一定困难。此外,该小股东在不参与甲公司经营后利用价格优势展开竞争是否属于损害行为有点拿不准。公司章程未涉及到竞业禁止问题,因为该人系股东,也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
此案确实有点棘手,由于《公司法》第148条所规范的归入权仅针对董事与高管,将监事排除在外,因此,建议结合本案证据情况,从以下方面寻找论证思路:其一,考虑适用《公司法》第20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其二,可考虑适用监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其三,本案关键是看监事是否利用了公司的商业机会,比如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等,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利用价格优势的问题。

Q
监事是否需要具有竞业禁止义务?

A
《公司法》虽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监事并非《公司法》第148条明文规定的规制对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监事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处理,出现了不尽相同的裁判路径和结果。对此,个人认为,竞业禁止义务应涵盖于忠实义务范围之内,即监事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规定之情形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Q
您这样一说,我豁然开朗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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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公司组织机构之监事及监事会

一、监事会概述

(一)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法定常设机关,担负着监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状况两项职责(业务监查与会计监查)。另外,我国公司法还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仅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监事会行权方式

监事会原则上是集体行使权力,与董事会一样,也是委员会制。但在例外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个体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行使质询或建议的权力。

(三)对监事会功能的反思

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监事会的功能很少能得到体现,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只是一种摆设,并未发挥公司法立法所预期的功能。此外,受到美国公司法影响,我国公司法上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这些机构的职责明显与监事会存在重合。如何化解不同机构之间的冲突,值得思考。

二、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公司法》第53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54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56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18条: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监事会的会议类型

《公司法》第55条第1款: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同样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的规定不同。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作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的监事会主席在接到提议后,应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51条第3款: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117条第3款: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在监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一致。

五、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公司法没有规定,应由公司章程予以完善。

六、监事会的会议提案

公司法没有规定,应由公司章程予以完善。

七、监事会的会议表决

《公司法》第55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119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监事相关问题

(一)监事及监事长的产生

1.监事的产生

《公司法》第51条第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117条第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

此外,公司法强制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监事会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监事。

2.监事会主席的产生

《公司法》第51条第3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117条第3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人数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三)监事的任期

《公司法》第52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法》第117条第5款: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四)监事的限制

《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117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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