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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名为抽奖实为赌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卧龙动 2021-12-30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6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宾馆内有人以直播方式进行抽奖活动,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犯罪违法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调查处理】

经侦查,2021年2月19日至3月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加某、索某以宣传其经营的照相馆为由,通过直播平台举办网络抽奖活动,借此之名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参加活动的用户交纳55.5元报名费(上限10次)即可获得相应的抽奖机会,报名人数不设限,获奖者为前30名,奖品为苹果手机12Promax(30台),开奖时间为2021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加某、索某及相关违法行为人以现金、微信方式共收取报名费(赌资)累计178710元,获取巨额利润。参赌人数涉及全国69个地区共2081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侦查。7月29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公安机关对其余涉案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加某、索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被告人加某、索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故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无论线上线下参赌均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宣传并利用受害人以小额报名费获得丰厚奖品的心理,从中获利。此次赌博案涉及规模广、人数多、金额大,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吸引了诸多不特定人群参加活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社交APP、线上支付的快速发展,在给人民群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些新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借助网络休闲娱乐,放松身心本无可厚非,但利用网络进行赌博、开设赌场则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风气。

来源 | 法制支队

审核 | 松长元

责编 | 韩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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