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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外嫁女”不在村中居住,拆迁时到底有没有补偿?

 神州国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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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字数1346/阅读需要约4分钟

征地拆迁中获得补偿利益都有一个大前提,即需要具备被征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简而言之,如果你的村正在进行征地,那么你必须是本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但是,很多“外嫁女”虽然户口还在村里,但不在村中居住了,就被剥夺了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这些“外嫁女”到底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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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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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花居住于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其房屋因综合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被征收。王小花从出生起就在此居住生活,户口也未迁出,后其房屋被强拆,王小花多次到棚改指挥部、镇政府交涉未果,县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一直未对王小花进行安置补偿,导致王小花无处居住,王小花认为,县政府侵害了其应当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遂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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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花提交了户口薄、《土地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属于村集体成员,是安置和补偿的对,县政府应当对其作出补偿。

县政府认为,王小花虽然户籍在娘家,但其常年在外打工,自婚后就不在娘家居住,也未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比如缴纳卫生费等),也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王小花原所在村的自治惯例,女儿出嫁后即到婆家生产生活,不再享受本村村民的待遇,也不再尽村民应尽的义务。村里的男人娶妻后,妻子户口即使未迁入本村,也应享受村民的待遇并承担村民应承担义务。这一惯例,包括王小花家庭成员在内的全村村民均无异议并按照此惯例办理。故在2017年11月28日,王小花的家庭户主在签订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已按照协议领取了补偿金。由此可以认定,王小花的家庭户主已经认可其已经不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不应享受拆迁补偿待遇,故县政府对其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安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小花婚前系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并未迁出,至2017年4月发布补偿方案时其户籍仍然在该村。虽然其弟弟代表家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成员中并不包括王小花在内,故该事实不能证明王小花已经得到了安置或者不应享有安置补偿权利。县政府作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主体,负有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故判决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三、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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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纠纷的实质是王小花作为外嫁女,在征收拆迁活动中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外嫁女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权益给予保障,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

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其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如果您也在征拆程序中遇到类似情况,一定及时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避免错过维权期限。

The End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孙守恒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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