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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后可以随时解除吗?

 天津东方律所 2021-12-31

案例:王小姐是某经纪公司演职人员。因样貌出众,被当地的纪录片公司请去拍摄。影视公司还未来得及开始拍摄,王美丽就接到了经纪公司的通知,该公司认为,王美丽私自签合同授权使用肖像是违反经纪合同约定的,所以要求解除彼此之间的合同。之后,王美丽向影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那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后可以随时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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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丽有权单方解除与影视公司间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满足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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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22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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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22条是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除;二是有明确约定期限情形下的解除。

当事人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履行。唯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解除合同之前要留出合理期限,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种解除权是任意解除权,不受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的限制,只要一方行使解除权并通知对方后,该合同即解除。

而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时,只有肖像权人享有解除权,且须有正当理由,方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种情况下,使用肖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解除权。肖像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合同的,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肖像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而行使解除权的,肖像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双方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肖像权使用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肖像权人即王美丽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该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影视公司已经取得了王美丽的肖像许可,但是王美丽在影视公司未开始拍摄前便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该行为应当视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在该情形下,王美丽可以单方面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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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肖像权人在对于肖像进行许可授权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许可期限对于自身是一种保障。

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明确期限的,则只有肖像权人享有解除权,且须有正当理由,也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对于何为正当理由,则可以在合同中以约定方式确认相关情形,一旦发生争议,提前约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约定明确的期限,也意味着更多一层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双方已经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务必要立即停止对于肖像权人肖像的使用,否则即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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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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