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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改判规则终结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12-31

本期是确认劳动关系改判规则的最后一篇,本期解析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及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职工的编制及工资来源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审法院认为】

xx、青岛XX局均认可纪xx作为青岛XX局的在编工作人员,工资来源亦为上级军委统一拨款,其与青岛XX局之间发生的争议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纪xx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青岛XX局的工商登记显示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与纪xx之间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亦为纪xx缴纳了社会保险,二者之间应当系劳动关系。二者之间因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xx的编制及工资来源不影响二者之间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纪xx的起诉显属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7444号】

二、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平均日工作时间超4小时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LA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L质证,该合同正面系伪造,签名是其所签,但所签合同仅单面有内容,另一面为空白。针对该主张,L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L提交《试用期劳动合同》一份,该证据系复印件,且A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L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故,一审法院确认LA公司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L提交的其与A公司股东X微信聊天记录、与A公司股东X、Y的的QQ聊天记录、对话录音、A公司客户M公司的往来邮件截屏一份、A公司开具的M公司发票一份、L与客户M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原产地证申领员授权书及生产订单、电子邮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虽然LA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LA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超过4个小时,A公司对L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事实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亦无证据证明L同时还为其他公司工作,A公司亦无相反证据推翻L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2020)鲁02民终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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