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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组织结构的成因与特色———吴丹毛

 思明居士 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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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黄卓

传统中国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以血缘关系确定人际关系,进而确定人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并由子孙将这种地位世代继承下去。中国传统宗法制社会组织结构极富特色,家国为“君父合一”的结构;义务为本,等级森严的制度特征显著;两点一线单调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宗法社会的组织特征。

宗法制度产生的原因

宗法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是氏族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后遗留下的痕迹。在原始的氏族社会,血缘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唯一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阶级出现了,国家按财产和地域重新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末期,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氏族首领利用手中的职权攫取财富,成为最早的贵族,进入阶级社会后,自然而然地又成为最早的统治者。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与地位能由子孙继承下去,因此尽可能地保留、利用旧有的血缘制度。但是,这一愿望实现的程度在不同的民族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西方由于航海贸易和手工业的发达,农业只占次要地位,伴随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工商奴隶主阶级,代表广大平民凭借其经济实力同氏族贵族争夺政权。在古希腊,工商奴隶主的力量占绝对优势,他们夺取了氏族贵族的政权,建立了著名的奴隶主民主制度,国家的一切事物都要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这种制度的典型是伯里克利斯时代的雅典(公元前443年—429年)。在古罗马,由于农业的份额较希腊为重,氏族贵族与工商奴隶主阶级势均力敌,故双方分庭抗礼,共享政权,建立了奴隶主共和国。国家大事要由元老院中的元老们举手表决,共同决定。在奴隶主民主制或奴隶主共和制度下,工商奴隶主在社会生活中所占的经济份额,对奴隶主贵族在政治上形成强有力的制衡,在相应的竞争环境中,难以有专制政权滋生的土壤。这种平行制约的运行轨迹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宝贵精神财富,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情况却截然相反。由于农业生产占绝对优势,在氏族社会解体过程中没有产生类似西方式的工商奴隶主阶级。氏族贵族直接转化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又利用水利灌溉工程修建过程中的绝对权威,建立了高度专制的独裁统治。维护并世代占有这种统治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新社会”中更多地保留氏族社会的传统,这既是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因此,血缘纽带在中国松弛的过程极为绵长,甚至奴隶主贵族就是按照旧有的社会组织形式血缘家庭来建立国家政权,其结果必然是“家天下”,于是宗法制度便产生了。宗法制度的形成是通过分封制实现的。

分封制的作用

周武王伐纣成功后开始分封,其方式是以血亲为主,当时“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除同姓受封者外,还有许多由先代“圣王”的后裔以及功臣谋士组成的异姓诸侯国,他们通过联姻的方式与周王结成亲属,共同巩卫王室。这样周王与诸侯除君臣关系外,还保持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关系。所谓宗法关系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尊为“天子”,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是天下的大宗,同时也是政治上的共主。其王位由嫡长子(称为宗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封为诸侯,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地位由嫡长子(也称宗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由诸侯封为大夫,又为诸侯国的小宗,而大夫在其封地内又是本族各个分支中的大宗。大夫又将封地分封给士,士同样又对大夫处于小宗地位。

宗法制度的意义

在宗法制度下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完全决定于他与统治者的血缘关系的远近。宗就是同姓,就是一个同姓的家族。他们以祖宗为支柱,以宗子为轴心,根据亲疏远近以确定贵贱和地位。所以它既是奴隶社会的家庭制度,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宗法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理顺氏族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后,新出现的与血缘关系相交错的阶级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调整社会结构,以便更有利地利用血缘关系维护家族的统治地位,并借助血缘关系来平衡和分享政治和经济的权利和利益。宗法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到封建社会的建立,本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其避免了许多自身的弱点从而更加趋向于成熟。例如,分封制的初衷本是为了借助血缘力量强化大一统局面,然而由于各地诸侯力量的日益强大反而危及了中央王权。因此在春秋战国的分裂局面结束后,从秦王朝开始就再也没有真正出现过分封诸侯的制度,分封制只是在形式上保留着,作为皇族特权的象征。分封后的诸侯只能在物质利益方面享有特权,并不具有行政特别是军事权力,因此他们只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而不再是官员,官员由推举或科举制度中选拔出来的儒生担任。中央王权总是不断利用官僚遏制贵族的实力,因为一旦贵族的势力恶性膨胀,就会打乱正常的封建秩序,从而使中央王权崩溃。

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分封制名存实亡,宗法制中得以保存并且得到强化的是,有利于大一统的父权家长和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心理特征。这是封建宗法制与奴隶制宗法制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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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同构、君父合一

在宗法制度下家国同构是指,由于国家是按照家庭的形式“仿造”出来的,所以二者在组织结构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相似之处:家有家长,国有国君;家有家丁,国有军队;家有族规,国有王法;家有族田,国有官田;家有家塾,国有官学;家有宗祠,国有宗庙;家有血缘长幼,国有官阶尊卑……。由于家国同构、君父合一,所以治国与治家的方法是一致的,历代统治者无不遵奉这一原则。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家长,君主具有绝对的权威,他可以像严父那样对其子民严加管束,发号施令,并对违抗者严厉制裁;另一方面也必须身体力行,以自身的榜样作用教育、感化臣子,同时还要像慈父一样关心臣民的生活,使他们少有所养,老有所终,无饥馁之虞、无寒暑之虑。百姓安居乐业,得享天伦之乐,社稷即可长治久安。前者(严刑重法)是法家思想的反映;后者(体恤下情)是儒家精神的体现。两者相较而言,统治者往往更倚重“德化”,因为道德的力量可以作用于人的精神、特别是情感领域,使得天下归心,才是维护国家安定的根本。

等级森严、义务本位

宗法社会密切相关的是严格的等级制度。宗子的层层分封造成了贵贱亲疏的层次区别和等级差异;纵向集权的专制政体要求官僚逐层辖制,形成了官阶的品级划分;在宗法家族中要按血缘辈分确定每个人的地位。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宗法制度下等级制度的必不可少的地位。历代统治阶级念念不忘并努力从事的工作就是推行所谓仁、义、礼、乐。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义,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级地位差异;而礼则是以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手段来强化等级制度;乐就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采用尽可能多的方式,特别是要用包括音乐等艺术形式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使每个人对此耳濡目染,心悦诚服,时刻记住自己在社会中、在家族里、在官场上、在人群内所处的地位,不要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违礼之举,否则就是“僭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身份制的最大社会效应,在于它造成了中国人的社会伦理体系即以义务为根本。等级制下的身份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因而必然压抑人作为个体存在的独立人格。建立在独立人格基础之上的个人权力自然无从谈起,而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观念却由于统治者强调地位低下者对尊贵者——臣子对君父,妻子对丈夫、奴仆对主人、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而得到了片面的夸张,义务本位的伦理体系也就应运而生了。

两点一线的组织结构

在宗法制度下,社会的组织结构是一种两极构造。一端是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政府(国家),另一端是宗法的血缘家族。贯穿于两者之间的是等级繁多、层次分明的官僚体系。官僚由信奉统一国家学说的知识分子儒生担任的。在封建社会里,这样的儒生大量存在,尽管他们的出身、地位悬殊很大,但都遵循共同的人生道路。他们首先是在家读书,家庭富足者可以专心致志,出身贫寒者一般要边耕边读。当自认为已经掌握儒家经典的时候,就去参加科举考试,如果金榜得中,就从儒生变为官僚,从此宦海沉浮,漂泊终生。如果官场顺利,可以终身尽职,最后衣锦还乡,告老而归,在家乡成为很有权威、能够干预地方行政被誉为社会名流的乡绅。

官僚系统是社会两极构造的中间环节,它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它可以从下端的血缘家族中培养选拔人,以此来强化中央王权,另一方面,它又忠实地执行中央王权的指令,实现集权政府对分散的小农其家族的控制。官僚阶层的双重功能使他们处于非常矛盾的地位:在理论上他们是食国家俸禄的官僚,不得像最高统治者那样随心所欲,谋取私利,但实际上他们手中的权力又使他们完全有可能取得非法利益。官僚们所处的矛盾地位使他们在王朝兴衰的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状态。当王朝兴盛、法纪严明的时候,他们往往为官清正,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使命;但由于他们每个人只是中央王权统治机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所以不会有、更不可能发挥个体主动性和独创精神,而只能是呆板机械地传递着中央政府的信息,因而中央王权不得不用增加官僚数量的方式分担本来可以由少数官僚完成的管理职能。

官僚机构的臃肿带来了管理职能的混乱,造成政府的腐败,并且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增加的行政费用只能以税收的形式加在小农身上。当小农的负担越来越重,直至超过所能负担的极限时,他们就会铤而走险,起来推翻中央王权、而当王权衰微、礼崩乐坏之时,官僚便巧取豪夺、迅速腐化,造成王权的彻底崩溃。

单一的两点(中央王权和宗法血缘家族)一线(官僚体系)的组织结构,将中国人的社会组织严格地限制在两种形式之下,一是从属于官僚体系的正规组织,二是从属于血缘亲情的非正规组织。除此之外既没有行使独立的社会职能的民间团体,特别是经济实体,也没有社区自治的传统和经验。在中国人看来,脱离了官方行政系统或宗法家庭,一切组织都是不正常的。在组织资源如此薄弱的社会里,要想产生民主的思想或建立民主自治的政治制度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社会自组织的能力实在太弱了,一旦脱离了中央王权,必定陷于混乱状态。

新的组织创新

传统具有相对的历史稳定性,在旧的社会制度被彻底推翻几十年之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组织结构方面的因素仍在发挥着影响。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组织方面的宗法血缘家族势力受到有力的抑制,新的政权将每个公民都置于正规组织之中。然而新政权过分依赖纵向的行政系统,当权力过于集中时将使各级组织难以发挥其主动性;同时由于各级组织缺少利益的独立性,在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缺少职能分化的机制,因此在分权时各级组织很难通过相互协调自发地重新组织社会,而是陷于混乱状态,不得不重新集中权力,因此“一放就乱,一乱就收”这并不是放的必要性不大或放的决心不大,而是我们旧有的组织资源实在难以承担放权时的组织功能。

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有社会化的各种经济组织。在改革的过程中也确实涌现出了不少这样的组织,然而这种自发的组织,或是通过各种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非正规组织,或是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努力寻求同纵向行政机构的“挂靠”,因为除此之外,再没有一个允许它们作为正规组织而存在的空间了。可见宗法社会的影响直到今天仍然是阻碍社会进步的羁绊。这是我们无法避开、必须正视、但可以加以利用的现实。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建立在契约诚信之上的遵纪守法的市场服务组织应运而生,他们不断冲破宗法社会血缘关系的阻碍。新的经营主体,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培育、规范、繁荣做出了超越传统的贡献。传统是一种资源,需要在发展中扬弃,不断进行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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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 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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