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转自《人民法院报》
兄弟之间的扶养义务有条件。
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之间是近亲属关系,但是,只有夫妻间有扶养义务,而兄弟姐妹间,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扶养义务。因此,案中的哥哥生病,弟弟并无法定义务给付医疗费,弟弟从兄弟情谊出发,垫付医疗费不等于他有这个义务,应由哥嫂返还,是应有之义。这也体现了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 以上干巴巴的法条,阐明了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展开来说就是: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形成扶养关系:
还有一种情况,也会产生扶养关系,即:曾经受扶养的弟弟、妹妹对需要扶养的哥哥、姐姐也产生扶养义务(见民法典1075条第二款)。即小时候是哥哥、姐姐养大的,后来哥哥、姐姐需要扶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失去经济来源,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养大的弟弟妹妹就得报恩,担起扶养哥哥、姐姐的担子,这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免除。 父母到子女是直系血亲,这种自上而下的关系,关系浓密,血浓于水,是在绵延不断的大树之根;而兄弟姐妹则是最亲密的旁系血亲,这是大树的枝。根越深,枝越大,这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家族大树,会越来越茂盛,家族越来越好;反之,如果相互之间不顾亲情,不担责任,则将枯萎。 亲兄弟,要明算账,边界划清楚;兄弟如手足,互相要帮助。 [1]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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