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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

 轻松悦分享 2022-01-03


视频转自《人民法院报》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弟弟垫付医疗费抢救哥哥,要求哥嫂归还垫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哥嫂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弟弟14万多元(垫付了17万多元)。

可能有朋友还记得之前本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成年的姐姐对弟弟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俱亡而弟弟未成年的情况下),“我的姐姐”,你确定,这房真的想卖就卖吗? 。正如视频中,嫂子所说,那是亲哥哥,弟弟自愿垫付医疗费,那他们当然不还。这两者差别在哪里?

亲兄弟,明算账!

还有一则关于兄妹间借贷的案例[1]
刘哥和刘妹是兄妹关系。哥哥长年在美国工作,妹妹通过弟弟刘三向哥哥借款20万元,借期三年,到期支付利息3万元(明算账了),借的时候说你存银行,借给妹妹也一样有利息,于是就借了。但后来借款期限到了,妹妹却不想还款,说那是赠与,因为哥哥一直在国外,而妹妹则照顾父母,出国时妹妹也曾给予哥哥帮助,因此上述20万元为赠与。

后来法院判决妹妹偿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亲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 1045 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 1059 条

兄弟之间的扶养义务有条件。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 1075 条

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之间是近亲属关系,但是,只有夫妻间有扶养义务,而兄弟姐妹间,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扶养义务。因此,案中的哥哥生病,弟弟并无法定义务给付医疗费,弟弟从兄弟情谊出发,垫付医疗费不等于他有这个义务,应由哥嫂返还,是应有之义。这也体现了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

以上干巴巴的法条,阐明了兄弟姐妹之间扶养关系。展开来说就是: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形成扶养关系:

  • 第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抚养人,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兄弟姐妹没有扶养义务;这条不满足,因此产生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问题。

  • 第二,如果弟弟、妹妹未成年,而哥哥、姐姐已成年且有扶养能力。

还有一种情况,也会产生扶养关系,即:曾经受扶养的弟弟、妹妹对需要扶养的哥哥、姐姐也产生扶养义务(见民法典1075条第二款)。即小时候是哥哥、姐姐养大的,后来哥哥、姐姐需要扶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失去经济来源,需要经济支持的时候,养大的弟弟妹妹就得报恩,担起扶养哥哥、姐姐的担子,这是法定的义务,不得免除。

父母到子女是直系血亲,这种自上而下的关系,关系浓密,血浓于水,是在绵延不断的大树之根;而兄弟姐妹则是最亲密的旁系血亲,这是大树的枝。根越深,枝越大,这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家族大树,会越来越茂盛,家族越来越好;反之,如果相互之间不顾亲情,不担责任,则将枯萎。

亲兄弟,要明算账,边界划清楚;兄弟如手足,互相要帮助。


[1]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号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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